营改增学习园地讲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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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学习园地讲述

1、建筑业营改增实操十要点 十、建议驻外公司以及以联营合作为主的单位,在营改增后的税收管理上,建议采用以下步骤和方法: 1、首先在支付分包工程款时,按11%扣下建筑业增值税; 2、其次是由联营方提供与建筑业相关的各类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最后在各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证通过后,再将税额退还联营方,退税款≦暂扣增值税。 建筑企业应加强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做好税收筹划和企业内部控制,确保 “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平稳过渡。 2、BT、BOT、PPP项目税务筹划 (一)、征收模式: 到目前为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BT和PPP目投融资建设业务的税收政策法规。但部分省市给出了政策,应与当地税务机关商议确定纳税义务(制度落后于形势)。 以下5种征收模式: 1、以取得的回购价款,按照“建筑业”税目3%差额缴纳营业税。 2、以取得的回购价款按照“建筑业”税目3%全额缴纳营业税。 湖北省、重庆市、天津市等省市出台的文件规定,BT项目的投融资人以取得的回购价款按照“建筑业”税目3%全额缴纳营业税。 3、以取得的回购价款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5%的税率差额缴纳营业税。 4、以取得的回购价款按“销售不动产”税目5%的税率全额缴纳营业税。 5、BT项目中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投资人,认定属于投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BT、BOT、PPP项目税务筹划 (二)、纳税时间 从各省市BT项目投融资建设的税收政策来看,较为一致的认识是:将合同约定的项目回购付款日期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2、BT、BOT、PPP项目税务筹划 (三)、税务筹划 1.避免重复征税 由当地财政局发函税务机关予以明确,省地税局已协调过某集团PPP项目的先例,必须先明确“征税环节、征税税率、发票类型,发票开给谁?”等实操性问题。 2.在合同上增加保护性条款 合同条款设定当地政府应承担“BT、BOT、PPP项目”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公司将以实际缴纳的税款,作为当地政府应承担税金的计算依据。 3.明确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 根据《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税收法律责任具有不转嫁性,纳税义务人不因甲、乙双方合同条款的规定而免责,并不改变纳税人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合同条款的约定只能启动经济诉讼程序,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而纳税义务人的责任主体依然不变。只有明确纳税的法律主体,才能更好规避风险。 助力企业腾飞 * * * * 三、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三)、对建筑业密切相关行业的影响 3、机械租赁公司将增加税负 新的税改方案中,动产租赁业增值税率为17%,与建筑业密不可分的机械设备、设施料租赁均属于动产租赁业范畴,税制改革对租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一种挑战。租赁业现有资产没有增值税进项税,而租赁收入产生的销项税,因没有可抵扣税款,将背负17%的高额增值税税负。目前租赁业利润率普遍低于增值税率(17%),租赁企业显然无利可图,必然放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只缴纳3%的增值税。一旦租赁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施工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势必减少,从而加大施工企业实际纳税额,增加建筑业税负。 三、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四)、对财务工作的影响 三、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1)、可抵扣的进项发票难找 建筑业与交通运输、邮电通讯行业相比,建筑业 “营改增”实施的难度最大。铁路运输目前主要涉及到铁道部,邮电通讯主要涉及邮政局、中国移动等少数几个国有大公司,但是建筑行业涉及太多的企业,各个地方的具体情况也不一样。在建筑业领域,建筑施工企业需要购买的砖、瓦、灰、沙、石等地方材料,很多都由农民经营,而且季节性特强,货主要求现场现金交易,也不可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最贵的纸不是人民币,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2)、发票的收集和认证工作难度大 施工企业与传统生产制造企业的业务模式和客户类型差异较大,施工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材料采购的地域也相应分散,材料管理部门多而杂,每笔采购业务都要按照现有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开具增值税发票,且材料发票的数量巨大,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等工作难度大、时间长。按现行制度规定(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其工作难度非常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实践中有以下二个技巧处理) ①、物资供应人员: 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 注意:必须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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