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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资料学习资料讲述
建筑行业营改增
1
建筑业“营改增” 是2016建筑业第一大事,关乎企业命运,若应对不当,企业将面临很高的税负,或者虚开增值税发票,相关人员将面临蹲监狱的可能。也就是说应对不当,要么多交很多税、要么蹲监狱!
“营改增”不仅仅是企业财务部门的事情,而是整个公司事情,企业所要交纳的税不是财务部门做账做出来的,而是业务开展过程中实际发生的!
因此,公司各部门人员应加强重视,积极学习、配合并落实!
对建筑业的规定
(一)一般规定 税率:
销项税(11%)— 进项税=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
可抵扣进项税票越多,缴纳的增值税越少,在操作过程中应尽量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简易征收办法
销售额×3%=应纳税额
简易征收不得抵扣进项税
20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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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 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在与甲方谈判、博弈的过程中,由于我们能抵扣的进项税较少,应尽量选择简易征收方式,如果甲方坚持不能使用简易征收时,我们应在施工过程中尽量取得进项税抵扣的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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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简易征收办法的主要有以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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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全额计税: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差额预缴:(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款)* 2%
(2)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差额计税:(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款) *3%
差额预缴: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国税局预缴税款后,再向机构所在地国税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建筑业“营改增”新政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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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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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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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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