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政策-4月9日培训课件讲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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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政策-4月9日培训课件讲述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解读: ※当纳税人提供的是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行为并收取价款后,由于销售应税行为不符合约定要求等合理原因,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所退金额可以在退还当期扣减销售额。如果退还当期的销售额不足扣减,多缴税款的剩余部分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价款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销售额给购买方,依照本条规定将所退的款项扣减当期销售额的,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已就该项业务委托税务机关为其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小规模纳税人必须从接受方相应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将《信息表》交代开税务机关后,方可扣减当期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未相应取得《信息表》的,或者未将《信息表》交代开税务机关的,均不得扣减当期销售额。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简易计税方法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解读:本条款是对应税行为销售额范围的确认,即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是确认销售额范围的一般性原则。同时本办法在此基础上,对部分行业销售额范围做了进一步明确。 a.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b.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销售额的确定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解读:部分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的特殊情形。 a、保留了原营业税条例中对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范畴的规定。 b、考虑代理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大量存在代收款项并以委托方开具发票的情形,为此,将此情况不列入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c、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销售额的确定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 解读: 该条款与原营业税纳税(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地点相关规定保持一致,以不动产、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所在地进行判断,如果不所在地在境内,不论销售方、购买方是否为境内单位或个人,均属于我国征税管辖权,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第二章 征税范围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 ※明确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情况下,将原判断标准是否“完全在境外消费”改为“完全在境外发生”,即服务从开始、中间、结束整个环节发生均在境外。 ※增加“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和出租有形动产一样,使用的开始、中间、结束整个环节均在境外。 第二章 征税范围 案例2、4.doc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 ※相比原营业税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范围,为体现税收制度设计的完整性及堵塞征管漏洞,将无偿发生应税行为与有偿发生应税行为同等对待,全部纳入征税范畴,体现税收制度公平性。取消原营业税自建环节视同征税的规定。 ※在主体条件上,“视同提供服务”的规定只适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视同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规定适用于单位和个人。 ※将用于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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