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综合执法机构公共场所执法培训解题.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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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 乡镇政府综合执法机构公共场所执法培训 培训内容 一、公共场所的概念和分类 1、公共场所的概念 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 2、公共场所分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设定为7类28种,2012-9-2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取消体育场(馆)、公园、公共交通工具3种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 一、公共场所的概念和分类 目前开展卫生监管的公共场所有:7类25种 1、宾馆、饭馆(中型以上)、旅店、招待所、车马店、 咖啡馆、酒吧、茶座; 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游泳场(馆);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商场(店)(200平米以上)、书店; 7、候诊室 、候车(机、船)室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卫生许可证”醒目位置公示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乡镇政府综合执法机构执法权限范围 《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项: 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取得卫生许可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综合以上,乡镇政府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权限范围可认定为:辖区内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从事规定的7类25种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四、执法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违反条款: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处罚依据: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四、执法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违反条款: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处罚依据: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注意:因无“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罚种,因此作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工具、设备要按规定退还当事人。) 四、执法依据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供参考) 裁量情节 罚款裁量幅度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不足1个月 罚款500-2000元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在1-2个月 罚款2000-3500元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在2-3个月 罚款3500-5000元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在3-6个月 罚款5000-13000元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在6-12个月,或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罚款13000-22000元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在12个月以上,或涂改、伪造、倒卖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22000-30000元 五、执法程序 (一)准备工作 熟悉与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 准备好执法证件; 准备好现场取证工具,如照相机; 准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执法文书。 五、执法程序 (二)现场监督检查 1、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不少于2人,并按要求着装,进行检查前应出示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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