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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领域监管工作浅谈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刘丽
一、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生产领域监管方式变革及监管思路
二、郑州及荥阳食品生产企业现状
三、食品生产领域重要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解读
四、食品生产领域监管主要工作内容与要求
一、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生产领域监管方式变革及监管思路
1、新《食品安全法》第三条提出监管工作思路:“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2、简政放权,宽进严管
减少申请材料目录;换证免审;
同一产品种类增项免审;自行委托检验;
有效期延长至5年;
违法最高30倍罚款。
3、关注对食品安全项目的监管,安全标准强制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4、以流通领域抽检为主,生产领域抽检为补充,实施国家抽检大型企业、省局覆盖获证企业,市、县局负责农产品和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抽检的分级抽检制度。
5、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
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各有关事项,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食品销售业态有针对性地补充完善相关制度,突出生产经营过程管理,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6、突出对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
7、处理好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关系
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问题,两法既有分 工,又要相互衔接。
二、郑州及新密食品企业现状
郑州市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930家,许可证书1325张,涵盖全部31类食品中的29类别;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86家,备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217家。荥阳市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51家,许可证书71张,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9家,备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4家。
三、食品生产领域重要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解读
1、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16号令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12号令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11号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符合条件一定要向公安部门移交)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号令
《食品安全法》中与生产有关的法律责任
人身罚:
第一百三十五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声誉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第一百一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财产罚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原法84条,2000-50000);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5-10倍)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原法85条,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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