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解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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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 解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 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实施了21年。它在统一全国的城市用地分类和计算口径、合理引导不同城市建设布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城市发展环境、规划编制环境、规划管理环境的逐步改变,原标准在施行过程中出现了诸多不适应性。 第一部分 新版《标准》的修编背景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 1、不能适应两规协调的技术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之间协调的必要性已被广泛认可,但在技术层面两规协调面临的首要难题是用地划分标准的不统一。原国标更多地从“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的角度制定用地标准,导致非建设用地被长期排斥在城市用地控制体系之外,并最终导致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之间矛盾日益突出。 2、不能适应城乡统筹发展的时代要求 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改变了原国标所适用的法律基础。城乡统筹发展已经成为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今后城市规划所必需面对并予以贯彻实践的。由此原标准侧重于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方式难以适应今后规划编制与管理的要求。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 3、不能适应规划作为公共政策的属性要求 公共服务型政府必将成为今后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方向,规划作为体现政府职能的政策抓手也更应体现出规划所具有公共政策的属性。原国标对于城市用地的分类仅仅从用地性质和用途本身出发,而没有将政府的政策与城市用地之间建立起必要的联系,使得诸如保障性住房、其他建设用地等具有调控要求的政策难以与用地空间建立联系,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策的执行力,也为行政寻租预留了可能。 4、不能适应国家节约集约用地的严控要求 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是国家针对日趋紧张的用地矛盾所提出的新要求,原国标在此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漏洞,已经不能适应国家节约集约用地的严控要求。如将村镇建设用地归入水域及其他用地之中,不参与建设用地汇总的划分方法不利于遏制村镇建设土地浪费的现象。 为适应我国城乡发展宏观背景的变化,落实2008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国家对新时期城市发展应“节约集约用地,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的要求,对原标准作出修订。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 第二部分 新版《标准》的重大变化 新标准是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 一、主要技术要点 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 分为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两大类,城乡用地市(县、镇)域全覆盖通盘考虑,统筹城乡发展。 将为区域服务的区域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特殊用地从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剥离,纳入城乡用地分类。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将政府必须控制以满足基础民生需求的服务设施单独列为大类 将市场调节的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服务设施单独列为大类。 按照政府与市场要求调整部分地类,适应政府职能转变 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 按照气候、地域、城市规模等要素调整完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以及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4、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 二、加强与相关国家标准的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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