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实务课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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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实务 新财税政策下有关问题账务处理办法 税务会计师(CTAC) 授课提纲: 1、低注册资本给企业带来的陷阱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策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 3、业务招待费的最佳财税处理方法 4、企业融资过程中借款费用的财税处理 5、年底会计要重点关注的10大税收时间点 6、小微企业(含核定征收)优惠的范围及财税处理 低注册资本给企业带来的陷阱 2014年3月1日实行新公司法,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实 行认缴制度后,实践中“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的行为会相应减少。但难免有打脸充胖子的人,故意认缴超过 其负担能力的注册资本,以显示其公司实力。所以,《刑法》 “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等罪名仍可能出 现,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认缴金额仍要从公司实力、 经营需要出发,确定一个合理的认缴金额。 一、认缴制下实收资本如何确定 新公司法下,对实收资本只需有认缴的一个承诺,就可以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进行合法经营,那么,问题是你的账载将如何核算、企业获利后将如何进行分配? 1.实收资本的账务处理帐载要不要做? 一种做法要做: 借:其他应收款 贷:实收资本 另一种: 不做 那么,第一种方法,其他应收款科目在此所体现的是什么呢? 股东在企业借钱了,那么到了年度终了,股东借款未收回要 视同股金红利,是要缴纳个税的。 那么什么时候要做实收资本呢? 只有在实际收到投资额时,才做实收资本,未投入不做实收资 本。 2. 认缴资本下对股东分红的影响 将公司注册资金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是新修改公司法最突出的亮点。 根据新修改的公司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依次足额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是按实缴资本比例分红 还是按认缴资本比例分红 简单一句话概括:按实缴资本到位的股东权益进行分配 思考题: 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相同吗? 根据哪个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条例规定,涉及资本的印花税税目为“记载资金的账 簿”。很明显,在会计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就是指“实收资本 /股本”账簿。只有企业股东投入资本,会计才会登记“实收资本/ 股本”账簿,登记以后才需要缴纳涉及“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 税。所以,企业无需根据注册资本缴付印花税,仅仅需要根据 “实收资本/股本”来计算、缴纳印花税。 3.认缴资本下资金账簿印花税缴纳的问题 首先,在注册资本改认缴管理制度后,要区分清注册资本 和实收资本的概念,注册资本也不能为零,至少一元;不论注 册资本为多少,只要没有实际缴付,哪怕注册资本为1个亿,也 不用贴花。 其次,资金账簿应当在注册资本实际缴付时(账簿启用 时),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数贴花,如果属于分次 到位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对于投资者对企业的投资,不论计入“实收资本”(股本), 还是计入“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都应当计算缴纳印花 税符合税法的基本精神。但对于计入资本公积的利得是否应当 征收印花税值得商榷。 4.隐名股东(代持股)--法律认定与税收待遇上的博弈 我国立法上目前并没有对隐形股东作出明确的定义。一般认为,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我国现行立法也没有明确的条文对隐形股东进行规范。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公布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见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中对隐名股东是否真正享有公司股权的判断标准归纳起来有三点,即1、基于双方的约定;2、半数其他股东明知;3、公司已经认可以其股东身份行使权力。这些规定的问题在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约定只是双方的债权关系,效仿不及于显名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那么,缴税义务就由显名股东来完成。 5、注册资本过大对企业的影响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披露的通知》国税函 [2009]312号明确,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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