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智慧财产的保护及利用讲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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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智慧财产的保护及利用讲述

著作權的問題 1. 網路上的重製及暫時重製問題 「光碟月刊」事件:最高法院認為以電子形式儲存之著作由網路下載,使其內容再現於另一不同之儲存媒介,構成重製。 2.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著作權的問題 網頁設計、連結與著作權問題 1.網頁設計如純將他人之文字、聲音、影像或圖形等予以組合,而不具有原創性或創作性,則不能取得著作權。 2.因直接連結而使用的商標及名稱獲取利益,可能構成商標侵害或違反公平交易法。 3.網頁連結中,如無法適當顯示其所引述之資料來源,又無法構成合理使用或著作權之限制條件者,則可能侵害他人之著作權。 著作權的問題 MP3、光碟重製及販賣與著作權問題 1.原音樂著作轉換成MP3檔格式,可能構成重製 2.提供MP3檔案而上載於網路,是否構成直接侵害,或輔助侵害? 3.如為「僅供試聽,請二十四時後自行刪除」等聲明時,是否得以免除法律責任? 4.實務態度: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五三號刑事判決 著作權的問題 著作權侵害與合理使用問題 1.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 2.就個案判斷,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利用之質量比例、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四項因素 3.應明示其出處(第64條) 4.修正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一條之一 著作權的問題 防盜拷措施(科技保護措施)與電子化著作權權利管理資訊之保護 1.九十二年之修正並未增列科技保護措施之規定,僅通過電子化著作權權利管理資訊制度。(第八十條之一、第九十條之三、第九十六條之一 ) 2.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通過著作權法修正,科技保護措施加以明定於著作權法。 著作權的問題 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法律責任 1.在我國,電信傳輸提供者及以網路提供他人內容之服務業者,並無法律責任,而祇追究實際從事網路銷售自製盜版光碟營利之業者。(ex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二二號刑事判決) 2.Notice and Take down 著作權的問題 著作權管理問題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除製版權登記、讓與登記、信託登記等以外,已不採登記制度。因此,著作權管理,有賴著作權人或相關團體建立管理機制,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內有效利用著作 。 著作權的問題 Blog、 網誌、部落格等 另一類新聞衍生著作權問題 新聞報導:法新社告Google侵權 法新社控告Google未經許可任意把法新社的新聞報導內容和照片放在Google新聞網站上,已經涉嫌侵犯法新社智慧財產權。 美國法律專家表示,此案的關鍵在於Google能否說服法院,Google新聞網站是把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新聞內容合法地「合理使用」 什麼叫做抄襲?什麼是學術倫理違反? 所謂抄襲 之認定,原則上原告須舉證其著作符合著作權法之保護要件以及被告有無為有形的或無形的重製行為。對於後者如無直接證據,此時原告應間接地舉證,證明被告有接觸 (access)原告之著作與被告之「著作」實質類似(substantial similarity)於原告所屬著作。 為何你/妳可與屋外藝術品或建築大樓合照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第58條) 著作財產權與投稿 著作人向報社、雜誌社投稿,屬出版之要約,其經報社採用刊載者,通常可認為因承諾而成立民法上之出版契約,報社不過享有利用該著作物之權利(出版權)而已,除有特約外,難認當然包括著作權之轉讓、拋棄著作人格權中同一性保持權或著作權法第十條所定受聘而為著作之情形。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投稿於新聞紙或雜誌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著作僅授與刊載一次權利。   信與著作權 信:一般的信與email 信紙是媒體 信的內容有與原創性判斷有無著作權 Email之傳送與接受之間法律關係 Email著作權歸屬 轉寄與post問題 個人使用與著作權規定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五十一條 ) 合理引用與著作權規定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五十二條 ) 合理使用與著作權限制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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