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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与评优政策宣讲讲述

助学 筑梦 铸人 丽水学院学生处 2016年9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具体措施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入库 (二)奖助学金 1.国家奖助学金 2.丽水学院奖助学金 (三)国家助学贷款 (四)勤工助学 (五)义务服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退伍复学学费减免 (六)临时困难补助 (七)其他措施 1.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2.社会资助 3.发展性资助 第二部分 学生评优政策 一、总则 二、评选条件与比例 1.基本条件 2.三好学生评选具体条件 3.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具体条件 4.单项奖评选具体条件 5.优秀毕业生评选具体条件 6.十佳大学生、十佳自强大学生评选具体条件 三、评选程序 四、奖励办法 第一部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入学,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 200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其配套办法颁布实施后,我校结合教育部《高等学校资助政策体系》已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各项临时困难补助等多种形式并存的较为完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其中,解决学费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此外,学校还积极与社会爱心团体、企业和个人合作,设立助学金,共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具体措施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入库 1.认定依据: 根据《关于认真做好高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核实工作的通知》(浙 教计[2005]134号)、《丽水市本级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05]38号)、《浙江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浙教计〔2007〕121号)及《关于切实做好2016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浙学助》(浙学助〔2016〕14号)的文件精神开展认定工作。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如下: A.外省学籍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认定为贫困生: (1)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内家庭的学生; (2)因突发事件(如水灾、火灾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父母亲单方或双方亡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父母亲单方或双方残疾、长期患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父母亲单方或双方因下岗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6)因学生本人残疾或患疑难杂症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7)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认定为特困生: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学生; (2)依法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学生; (3)革命烈士家庭的学生; (4)列入农村五保户供养范围的学生; (5)符合其他规定的学生。 B.浙江省学籍学生: (1)五类生(包括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学生以及残疾学生); (2)低保边缘家庭(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学生; (3)其他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 五类生和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可以凭民政等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件进行认定,不需要 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再盖章证明。 2.认定工作组织机构 (1)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二级学院成立认定工作小组,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学生科长、辅导员等担任主要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年级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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