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辩护制度初探解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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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辩护制度初探 刑事诉讼法 目录 一、概念 二、理论依据 1.无罪推定原则 2.国家责任原则 3.控辩平衡原则 三、比较法研究 四、问题 1.立法缺陷 2.现实困境 一、概念 指定辩护是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时,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第34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刑诉法解释》36、37、39条 二、理论依据 1.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中“有疑,为被告人的利益 ”的原则和“一切主张在未证明之前推定其不成立”这一公式在刑事事诉讼中的运用。 第一次完整地阐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则是意大利著名的法学家贝卡利亚,他在1764年所著的《论犯罪与刑罚》中写到“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无罪推定原则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4 条第 2 款规定可以表述为:“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 既然被告人在审判结束前都是被认为无罪的,那么他的人权就应当得到保障,他和国家追诉机关之间就是一个平等的对抗关系。达到控辩平衡,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与追诉机关平等地对抗,就必须赋予被告人自己辩护或者有其他人为其辩护的权利。而对于那些没有能力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的人,应当由指定辩护制度来保障他的权利得以实现。 2.国家责任原则 国家对公民的责任有很多方面,主要就是体现在对公民各种权利的保护。而刑事诉讼是通过诉讼程序剥夺公民部分权利的制度,作为民主法治国家,需要在刑事诉讼中体现国家对公民的责任。这就要求国家在剥夺一个公民部分权利之前,必须要保证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对公民实体权利公正地对待。保证公民在刑事诉讼中能够获得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辩护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因此,良好的辩护制度是体现国家责任原则的要求,是国家对公民的责任要求建立辩护制度。 目前很多学者在谈到指定辩护制度的国家责任原则基础时,一般都认为指定辩护制度是法律援助制度的一部分,国家有责任向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因此,指定辩护制度是以国家责任原则为基础的。国家责任体现在指定辩护制度中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1)国家必须通过立法来确保特定群体的辩护权利不会因为任何情况而受到限制和剥夺。 (2)国家在建立了指定辩护的法律框架后,还要对指定辩护投入足够的资源,这里的资源包括指定辩护的经费、支撑指定辩护制度的人员以及管理体制。 3.控辩平衡原则 从纠问式的刑事诉讼转变为真正的对抗式刑事诉讼,一直是我国民主法治要求下刑事诉讼法改革的目标,控辩平衡正是对抗式诉讼的一个基本特征。在刑事诉讼结构设计中,控诉、辩护、审判作为三根支柱共同构造了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在这种诉讼的结构里,法官居中裁判,国家追诉机关和被告人作为相对抗的两方,其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国家追诉机关有寻找有罪证据、控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的权力,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通过律师等的帮助寻找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反驳追诉机关的证据和控诉的权利,这就是所谓的“控辩平衡”。 但是,实际上国家追诉机关和个人之间在力量上是不对等的,追诉机关无论是人力、物力各个方面都远超个人。而辩护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力量,由训练有素,有着丰富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律师的帮助,被告人就不会因为对法律不熟悉等情况而在诉讼中陷入完全被动的受审的境地。而指定辩护制度所针对是符合特定条件的被告人,这些被告人处于比普通的被告人更加的不利的状况,他们与国家追诉机关之间的力量差异可能比普通的被告人更大,他们就更加的需要指定辩护制度保证他们的辩护权利,使他们在刑事诉讼中能够和国家追诉机关的地位平等。 三、比较法研究 德国将指定辩护制度写入宪法,中国在具体的立法实践中未将刑事指定辩护制度归入宪法和宪法性文件中,只将其规定于《刑事诉讼法》及有关的单行条例中。 美国和日本在侦查阶段开始便存在指定辩护,一个完整的刑事案件是由侦査阶段、审理阶段和执行阶段构成。当然审判是刑事诉讼的核心阶段,中国的刑事指定辩护期是在法庭审判阶段,公诉案件到达法院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为其指定辩护。中国在侦査阶段和审査起诉阶段是不存在指定辩护的,中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査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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