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动力汽车责任保险条款(定稿)解决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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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燃气动力汽车责任保险条款 (四川地区)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燃气动力汽车责任保险由总则、驾乘人员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通用条款四个部分组成。驾乘人员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驾乘人员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两部分。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中载明的相应部分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为限。 第三条 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燃气动力汽车所有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燃气动力汽车是指使用压缩天然气作为汽车燃料的车辆。 第一部分 驾乘人员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合同载明的燃气动力汽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因气瓶起火、爆炸、燃气泄漏造成驾驶或乘坐该车辆的人员伤残或死亡,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损失、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一)非车上驾驶或乘坐人员遭受人身伤害;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因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其它原因造成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害的。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本合同载明的燃气动力汽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因气瓶起火、爆炸、燃气泄漏造成驾乘人员之外的第三者人身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八条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因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其它原因造成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害的。 赔偿处理 第九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十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对第三者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十一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部分 通用条款 责任免除 第十二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海啸引起的泥石流、滑坡、地面塌陷等;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以下不符合国家有关管理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的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燃气动力气瓶未达到《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GB17258-1998)标准的; (二)燃气动力气瓶经检测未达到《GB19533-2004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标准的; (三)由不具备燃气动力资格的改装厂改装或改装技术未达到《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和安装要求》(QC/T245-1998)行业标准的; 第十四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医疗费用; (二)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间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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