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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税费咨询热点问题讲述
近期税费咨询热点问题
2016年6月
营改增问题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车船税
社保费
营改增
问题: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能否继续享受?
答:自2016年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营改增
问题:营改增后,对两代业务代开的发票应在哪里进行鉴定真伪?是国税还是地税?
答:对两代业务代开的发票,根据谁监制谁负责鉴定的原则,国税的发票应由国税负责鉴定。
营改增
营改增后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执行口径如何掌握?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凡个人销售的自建自用住房,均可免征增值税。
营改增
问题:其他个人出租土地是否应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 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 〕47 号)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文件第五十一条规定,则其他个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 由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其他个人应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营改增
问题:其他个人出租车位,应向哪申报纳税?
答:其他个人出租房屋车位,向地税机关委托的街镇代征单位申报缴税;其他个人出租露天车位,属于出租房屋以外的不动产,由纳税人向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问题:从值计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是不是从6月开始申报?
答: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自2016年起,我市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问题:纳税人首次申报应系统应如何操作?
答:申报缴纳﹣→纳税申报,选择“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点击“申报”,进入申报界面。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问题:房屋应税信息登记从租的模块为何选择不了?
答:房屋应税登记要先登记从价(从值)的模块,才能再登记从租的模块。(注意:从价界面需填写“出租房产原值”及“出租房产面积”两栏目。)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问题:电厅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信息采集内应税明细的纳税义务时间起始时间如何填写?
答:从何时开始/继续申报缴税的起始时间(例如:一处房产2015年已缴税,需从2016年1月继续缴税,纳税义务起始时间填2016年1月1日。)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问题:房产可享受减免优惠,是否需要先到主管地税进行备案?还是直接在系统上填写即可?
答:先备案再享受。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问题:企业出租房产税,每月收取租金,但电厅纳税期限系统显示为“按年”申报,且无法修改,不能选择“按月”申报,如何处理?
答:房产税申报“按年”或“按月”与企业核定信息有关,请先确定企业核定信息,如纳税人需修改核定信息,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问题:跨区的房屋、土地,在电厅如何进行信息采集登记及申报?
答:对于跨区的房土,要先完成“跨区税税源登记”后,在电厅需切换到房土所在区税务机关,在该房产所在区税务机关下进行房产信息采集后,即可申报。
印花税
问题:核定征收印花税的销售企业,销售收入以及采购金额是指什么?
答:工业、商业企业的销售收入和采购金额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销售收入和采购金额。其中,销售收入是指企业销售产品(商品)所收取的款项金额,采购金额是指企业采购所支付的金额。当发生销售退回或采购退还时,可冲减当期销售收入或采购金额。具体按照企业会计核算科目确定。
印花税
问题: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建筑企业能否扣除分包款项?
答:建筑安装企业将承包的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其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分包款不得从工程承包收入中扣除。
问题:印花税是否对所有的凭证征税?例如保洁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实施细则》(财政部文件(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印花税
问题:企业通过网络形式签订合同或其他应税凭证,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税[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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