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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数电量购售电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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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数电量购售电合同

2009年基数电量购售电合同 甲方:江苏省电力公司 乙方: 第一章 总 则 1.1为了履行统一、规范、公平、有序的市场原则,维护和规范电网和发电企业间正常的购、售电秩序及行为,推动电力系统节能降耗减排,保障电网运营的安全有序和经济性,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保障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用电需求,根据江苏省经贸委下达年度统调电厂基数发电量计划和甲乙双方业已签订的中长期购售电合同、省有关政府部门颁发替代发电指导意见等文件,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1.2年度购售电合同的各项条款应:遵循保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原则;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体现公平和竞争原则;保证公开、公正、公平,维护社会利益与企业利益相协调的原则;保证电网电力供需平衡原则。 1.3年度购售电合同确定的主要依据为:甲乙双方已签订的《中长期购售电合同》、《2009年全省统调发电企业基数发电量》计划、政府有关部门的关于电价政策的文件和规定;根据省有关部门颁发的替代发电指导意见和相关细则;电网的潮流分布,暂、静态稳定的制约条件及相关情况;经电网管理部门批准的各电厂的机组检修计划、电力生产企业发电设备的技术特性和状况、经营指标和燃料成本情况及供应情况等。 1.4甲乙双方已签订的中长期购售电合同是确定本合同的依据和基础,本合同所有条款均服从中长期购售电合同中既定的原则和条款。本合同是中长期购售电合同的年度执行合同。 1.5若国家对发电机组的调度方式进行调整、节能发电调度的政策有所变化、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发生变更等,则应视具体情况,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及法规的约定,调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和约定,必要时重新签订年度购售电合同。 第二章 定 义 2.1乙方2009年初总铭牌容量、年底总铭牌容量、年铭牌等效容量参数纳入本年度购售电合同。 2.2合同中引用的电量/电力类指标定义 2.2.1合同值与实际值:合同值指甲乙双方在本购售电合同中约定的各类合同电量/出力类,与实际值相对;实际值指实际发生的电量/电力。以下各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是实际值的,均指合同值。 2.2.2年度基数发电量:根据2009年度省内发用电平衡的情况,省经贸委核定的各类机组年度基数发电量(含调整基数发电量)。年度基数发电量对应于省内用电需求,不包含送出到省外的电能使乙方增加的发电量,也不包含年度内因电网因素顶峰的电量。 季度、月度基数发电量根据年度基数发电量分解。基数发电量不含新机调试电量。 2.2.3基数上网电量:年度基数上网电量为年度基数发电量所对应的上网电量,基数上网电量执行政府批准电价(省批电价)。 基数上网电量=基数发电量×(1–综合厂用电率) 2.2.4替代电量:乙方由于参与替代发电而形成的电量,对于替代机组,替代电量是非基数电量;对于被替代机组,替代电量是在其基数电量基础上减少的基数电量。 2.2.5实际偏差电量:机组实际发电曲线与计划发电曲线之间的偏差。对应的发电量偏差称为实际发电量偏差;对应的上网电量偏差称为实际上网偏差。 2.2.6顶峰电量:由于为保证电网顶峰等安全运行需要,经电网调度机构确认后,机组额外所发的电量。 2.3合同中引用的电价指标 2.3.1政府批准电价:简称省批电价,指由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核定,省物价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年度基数合同上网电量执行政府批准电价。 对于实行上网分时电价的电厂,高峰、腰荷、低谷三时段的省批电价分别称为高峰电价、腰荷电价、低谷电价。其中,腰荷电价为省批电价,高峰电价为省批电价1.16倍,低谷电价为省批电价0.81倍。 峰谷时段:高峰时段为8:00-12:00、17:00-21:00,腰荷时段为12:00-17:00、21:00-24:00,低谷时段为0:00-8:00。 电价政策如有调整,按照调整规定执行。 2.3.2替代价格:替代发电交易平台撮合成交或协商成交的价格。 2.4综合厂用电率:年度发电量与上网电量差值占年度发电量的比例。 第三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有保证乙方完成年度基数电量的责任;乙方有按合同销售电能和组织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3.2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发电基本性能资料(铭牌容量、调节性能等),并保证发电基本性能达到标准;如乙方发电基本性能达不到标准,则纳入发电考核和年度清算。 3.2为了体现年度购售电合同的客观性和合理性,甲乙双方要建立健全年度购售电合同管理的正常工作渠道,并根据双方需求相互提供必要的技术与经济资料。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的主要信息、资料为: 机组属性、类别,机组脱硫认定材料,年度分季的核定出力,年度检修建议计划,分月电量等;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通报)的主要资料(情况)为: 全省年度发用电平衡情况,节能发电调度和替代发电相关办法和政策、全省年度电网运行方式及潮流分布特点与要素,全省年度分季(月)用电需求及预测情况,各电厂的机组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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