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第九章进出境商品报检分析报告.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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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进出境商品报检 第一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 第二节 出境商品法定检验程序 第三节 入境商品法定检验程序和方法 第一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地位和作用 (一)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地位 出人境检验检疫工作非常重要,世界各国的法律法规和国际通行做法、有关规则、协定等,都赋予检验检疫机构公认的法律地位,使检验检疫工作受到法律保护,所签发的证件具有法律效力。出人境检验检疫工作及其机构的产生和发展,始终是和国际经济交流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并在国际贸易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1.出人境检验捡疫工作的主管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会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其中《商检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商检法》第三条规定: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设立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2.公证鉴定人 检验检疫机构除了具有出人境检验检疫主管机关的地位以外,还具有第三者的公证鉴定人的地位。这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中形成的。例如根据我国《商检法》的规定,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商检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3.完备的监管程序是我国检验检疫法律有效实施的保证 我国的出人境检验检疫法规,在将近百年发展的历史中,借鉴国内外历史经验,已形成了一个配套体系完整,监管要素齐备的执法监督体系,保证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 保证确定列人目录的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顺利发展。 (二)对进口商品进行认证管理 对 2002年5 月1 日起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商品,必须经过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和取得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进口。 (三)出口商品质量许可 目前国家对机械、电子、轻工、机电、玩具、医疗器械、煤炭等类商品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许可制度,并对这些商品实施验证管理。 (四)对出口商品和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包括其运输工具、包装材料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防止危害动植物的病菌、害虫、杂草种子及其他有害生物由国外传人或由国内传出,保护本国农、林、渔、牧业生产和国际生态环境和人类的健康。 (五)对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和监督 对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公司及中资企业,对其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于境内外检验签订认证公司设在各地的办事处,实行备案管理。 (六)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 承担WTo/ TBT 协议和SPS 协议咨询点业务;承担UN 、APEc、AsEM 等国际组织在标准与一致化和检验检疫联络点的工作;负责对外签订政府部门间的检验检疫合作协议、认证认可合作协议、检验检疫协议执行议定书等,然后组织实施。此外还包括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卫生检疫与处理;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等。 第二节 出境商品法定检验程序 一、一般工作程序 1.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报关地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2.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先检验检疫,后放行通关,即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和计收费; 3.转检验或检疫部门实施检验检疫; 4.对产地和报关地相一致的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 对产地和报关地不一致的出境货物,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由报关地检验 检疫机构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二、出境商品报检 出境商品报检,是指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包括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或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根据《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其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程序。 (一)报检条件 已经生产加工完毕并完成包装、刷好唛头、准备发运的整批出口货物;已纤经过牛产企业检验合格,并出具厂检合格单的出口货物;对于执行质量许可制度的出口货物,必须具有商检机构颁发的质量许可证或卫生注册登记证;必须备齐各种相互吻合的单证。上述4 条必须同时具备。 (二) 报检范围 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 2.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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