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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买卖合同
第一节 概述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广义买卖合同:是指一方转移财产权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狭义买卖合同:仅指物的所有权的有偿转让合同。
130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买卖仅指所有权的有偿转让;
2.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有偿转让合同,不属于买卖合同,为独立的有名合同; (标的物为有体物)
3.债权、股权等财产权有偿合同无特别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规则。——174条、《买卖合同解释》45条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
1.出卖人须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给买受人;2.买受人须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注意:互易合同——175条
3.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4.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问题:如果双方的义务不构成对待给付关系,是否为买卖合同?
5.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6.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例外:船舶所有权转让、房屋转让等,应采书面形式。
三.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1.出卖人
1)财产所有权人;2)财产经营权人; 3)担保物权人;4)行纪人;5)法院。
2.买受人
四.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1.必须是有体物;2.必须是可流通物;——132条第2款
3.可以是特定物或种类物;4.无须是已经存在的物;(期货买卖)
5.不能是出卖人特为买受人制造,或者由买受人提供大部分原材料的物;(承揽合同)
6.争议问题:出卖人出卖无权处分之物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观点1:无效说,依据132条第1款(违反强制性规定)
观点2:效力未定说,依据51条
观点3:有效说
1)买卖合同是负担行为而非处分行为,不要求处分权;
2)出卖人交付行为是处分行为,应享有处分权,否则效力未定;
3)132条属义务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条不影响合同效力;——《解释二》14条
4)承认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不会损害真正权利人利益;
5)如果出卖人根本不可能取得处分权,或根本无意取得处分权,可依据欺诈处理;
6)法律承认买卖尚不存在的物,逻辑上也应承认买卖他人之物;
7)承认买卖他人之物,更符合生活实际。
《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采有效说:
1)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08司考题
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市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答案:B 该答案是否合理?
五.买卖合同的条款
1.12条:示范性条款
2.131条:可以增加的条款
1)包装方式 A.有约定的,依约定;B.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61条;(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C.仍不能确定的——156条后段:通用方式、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D.包装方式有强制性标准的,依其规定;
E.除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外,包装费用由出卖人负担。
2)检验标准和方法 3)结算方式 4)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3.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依当事人约定;未约定的,当事人、标的物、数量
问题:价款是否为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
六.买卖合同的形式
1.法律或当事人对合同无特殊要求的——第10条第1款:书面、口头、其他形式
2.法律或当事人对合同有特殊要求的——第10条第2款:依其规定 船舶、房屋、外贸等
3.特殊情形——《买卖合同解释》第1条
1)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2)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的义务——135条前段
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移转占有(非一定取得所有权?)。 包括:现实交付、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物权法》25~27条)
1)交付时间
A.约定交付期限的——138条:按约定期限交付;可在该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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