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管理规定解决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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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1 总 则 1.1 总公司为了规范各下属子公司货币资金的管理,提高货币资金的安全和高效周转,特 制订本规定。 1.2 本规定所指货币资金包括财务会计已经正式入账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以及 收款人员、销售人员和采购人员等暂时保管的尚未入账的现金、支票、汇票等。 1.3 本规定适用于涉及货币资金管理的各下属子公司。 2 现金管理 2.1 现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主要限于工资、奖金、津贴、日常办公 费用、临时小额用工费、差旅费、购买零星物料、结算起点以下的现金支出。 2.2 收入的现金,不得坐支、不得挪用、不得私设小金库另存,必须统一由出纳员收存。 2.3 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为:10000元,超出部分须及时送存银行。特殊情况需要超出限额的, 经审批权限人批准。审批权限人为: 2.3.1 库存现金在10000元—20000元的,由财务经理或财务主管批准。 2.3.2 库存现金在20000元以上,由总经理批准。 2.4 存取现金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必须由公司派车前往,无车辆提供时不得办理取款。 2.5 库存现金严禁出现以白条抵库的现象。 2.6 库存现金的报销支付,要经具备权限的审批人在支付凭证上签字批准后,交由出纳进 行支付。 2.7 每笔现金收支业务由出纳编制记账传票并登记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2.8 除差旅费、工资和每天发生的日常零星开支外,超过10000元以上的货币资金支出, 必 须以支票或汇款等结算方式支付。确需超额支付现金的,须经财务经理和总经理审批同时签字,如总经理不能及时签字的,必须电话或短信方式同意后,方可支付 。 2.9 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材料或归还往来单位欠款等支出,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结算。特殊情况,须报财务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2.10 员工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时,按用途和审批权限办理付款手续。 2.11 支付现金时原则上由收款人当面签收,否则需有收款人的有效委托书方能代收代转。为避免嫌疑,原则上本公司经办人不得接受客户的收款委托。 2.12 出纳、收款人员在收款过程中,必须鉴别钞票的真伪,准确点收。出现伪币、残币和短收损失由经手个人负责。 2.13 工资发放由财务部根据工资统计员核定的工资表扣除相关款项后,经核对和审批后在规定日期发放。 2.14 一切现金收支都必须以会计编制的收据和支出证明为依据,同时手工登记现金日记账,收付现金后,必须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付戳记章,防止重复报销。 2.15 出纳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履行职责时,必须由财务部经理指定专人代办有关业务,不得私自委托. 2.16 非出纳代收现金时,要及时登记“现金收付款项交接簿”办理交接手续,“现金收付款项交接簿”要同现金日记账一起保管归档。 2.17 因业务需要,收款员在外部收取的大量现金,应及时向公司出纳员和财务经理汇报,同时存入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或者提前通知公司出纳员加班收款,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带回。否则,发生损失由经手人赔偿,如出纳员拒绝收款,出现现金丢失的,由出纳员和收款员共同赔偿。 2.18 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银行结算不便,且生产经营急需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大额现金的,由使用部门向财务部提出申请,经财务经理及总经理同意后,准予支付现金。 2.19 出纳员发现伪造凭证和虚报冒领款项,应及时报告财务经理处理。 2.20 出纳员工作变动时,应及时更换保险柜密码、电子资料密码。保险柜钥匙、密码丢失或发生故障,应立即报请财务经理处理,不得随意找人修理或修配钥匙。 2.21 现金以外的物品,如有价证券、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如需存放在保险柜内,应办理保管交接手续。 2.22 月末在财务部经理的领导下,会同会计与出纳共同清查库存现金,填写现金盘点表,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存档,如有盈余或短少,必须查明原因上报总公司处理。 3 银行存款管理 3.1 银行账户管理。 3.1.1 公司银行账户,以私人名义开设银行账户要求董事长批准方可开设。 3.1.2 银行基本结算账户的开设,须经财务部经理审核报董事长批准。 3.1.3 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只供本企业业务经营范围的资金收付,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3.2 银行票据与印鉴管理。 3.2.1 所有期票收签、保管及支票的购买、保管、签发工作统一由银行出纳负责。 3.2.2 预留银行的印鉴章由出纳和财务负责人分别管理,坚持“印鉴分开、账款分管”原则。 3.3 收款。 3.3.1 有关经办人员取得客户支票(或汇票)后,必须在尽可能短的时间(收到支票一个工作日内)送交出纳。因滞留时间过长而造成支票过期、错过商机或产生经济纠纷,其经济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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