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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直属分局 邓晓青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行为
二、建筑服务政策解读
三、销售不动产政策解读
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政策解读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行为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行为
1、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2、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建筑服务政策解读
■建筑服务政策解读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2、安装服务。
3、修缮服务。
4、装饰服务。
5、其他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政策解读
涉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17号
特点:1、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新项目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老项目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其一。
3、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建筑服务政策解读
4、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建筑服务政策解读
5、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不动产政策解读
■不动产政策解读
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涉及文号: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1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18号
不动产政策解读
特点:1、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2、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3、一般纳税人外购或自建的不动产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其转让或经营租赁,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其一,外购或自建的不动产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其转让或经营租赁,只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4、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不动产政策解读
不动产政策解读
不动产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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