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浦东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操作细则解决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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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浦东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操作细则 本操作细则根据市教委及区教育局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制订。 一、招生年龄和对象 小学招生年龄为:2009年9月1日—2010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残疾儿童可适当推迟一年入学。 初中招生对象为:小学五年级就读学生。 二、公办学校招生 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根据各校招生计划、招生区域及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依据安排入学。 (一)入学依据及安排方式 1.按学生本区常住户籍所在地地址对口入学的:户主须是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具备相对应的房产证);学生本人是户主的,需提供学生本人或父母为产权人(全部或共同共有产权)的房产证。户籍迁入日期、产证上的登记日期截止为2016年4月23日,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2016年6月30日。 2.本区户籍,因人户分离需按房产证地址就近入学的:房产证产权人须是学生父母或其本人(全部或共同共有产权),需待区域内户籍与房产一致的学生安排后,视学校招生情况,按房产证地址就近安排公办学校。产证上的登记日期截止为2016年4月23日,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本市户籍居住廉租房的适龄儿童、少年参照本条办理。 3.父或母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居住证上的居住地住址在本区),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适龄儿童、少年:有房产证的(产权人为父母或学生本人,并全部或共同共有产权),需待区域内有本市户籍和房产的学生安排后,视学校招生情况,按房产证地址就近安排入学。无房产证的,根据实际居住地址,统筹安排入学。 4.动迁户子女入学:因动迁原因,户籍暂没有迁移到新地址,如动迁安置地配套学校已具备招生条件,可凭动迁协议书安置地址安排入学。租赁房屋居住的,统筹安排入学。 5.本市外区县户籍,按本区居住地入学的:本市外区县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凭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截止日为2016年4月23日),申请在本区就读的,按居住地统筹安排入学。 6.随迁子女入学:非本市户籍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学生本人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入小学和新来沪入初中的随迁子女,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居住证上的居住地住址在本区),或者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首次发证起至2016年6月30日),且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在本区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在本区有幼儿园学籍的随迁子女按就读幼儿园作统筹安排,非在园(含看护点)的随迁子女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前往有学额的小学(公办小学或政府委托招生的民办小学)登记报名;在本区有小学学籍的随迁子女,按就读小学作统筹安排,新来沪的五年级随迁子女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前往有学额的初中学校(公办初中或政府委托招生的民办初中)登记报名。办理入学手续的截止日为2016年6月30日。 7.残疾儿童入学:有特殊教育需求的残疾儿童可直接到浦东新区特殊教育学校、浦东新区辅读学校、浦东新区致立学校申请入学。 8.港、澳、台、外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香港、澳门、台湾学生持身份证明和《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外籍学生持外国护照和《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在就读幼儿园或小学完成信息登记。安排入学时,视学校招生情况,作统筹安排。 (二)信息公开 2016年3月31日前,公办学校招生区域等相关信息在浦东新区招生办公室网上公示(网址:)。 (三)入学信息登记 第一批信息登记: 登记对象:民办三级及以上幼儿园在园适龄儿童、未入本市幼儿园的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和本区小学五年级毕业生、外省市回沪的本区户籍五年级学生。 登记时间:2016年4月9日—4月23日。 登记地点:民办三级及以上幼儿园适龄儿童通过就读幼儿园登记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未入园的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在区招办(地址:潍坊七村702号)登记入学信息。本区小学毕业生在就读小学登记入学信息,外省市回沪的本区户籍小学五年级学生在区招办登记入学信息。 第二批信息登记: 登记对象:未入园(看护点)及新来沪的非本市户籍随迁子女。 登记时间:2016年5月23日—6月30日。 登记地点:随迁子女家长自行前往尚有学额的公办学校和政府委托的民办学校,完成信息登记、审核、确认。 教育署负责审核政府委托的民办学校所招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材料。 (四)入学安排 区招办负责对二级及以上幼儿园中的适龄儿童及本区公办小学毕业生进行入学安排,于2016年5月10日前完成。教育署负责对民办三级幼儿园中的适龄随迁子女及民办小学毕业的随迁子女进行入学安排,于2016年5月16日前完成。 (五)信息抽查核实 2016年5月11日—5月13日,区招生办对第一批信息登记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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