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煤矿安全规程年季度月旬天小时要求解决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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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 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第三十三条 生产矿井应当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应当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第七十七条 立井凿井期间,提升钢丝绳与吊桶的连接,必须采用具有可靠保险和回转卸力装置的专用钩头。钩头主要受力部件每年应当进行1次无损探伤检测。 第七十八条 建井期间,井筒中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1年;悬挂水管、风管、输料管、安全梯和电缆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2年。钢丝绳到期后经检测检验,不符合本规程第四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继续使用。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建井工期、在用钢丝绳的腐蚀程度等因素,确定是否需要储备检验合格的提升钢丝绳。 第一百三十八条 矿井需要的风量应当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二)按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温度及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使用煤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车运输的矿井,行驶车辆巷道的供风量还应当按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量,配风量不小于4m3/min.kW。 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当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者过小。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一百五十六条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测定1次。生产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改变 一翼或者全矿井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二)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三)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 (四)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者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五)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当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六)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叶片角度或者对旋式主要通风机运转级数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七)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试运转和通风机性能测定,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八)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及更换叶片后必须进行性能测试。 (九)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 第一百五十九条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每季度应当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 第一百七十条 每2年必须对低瓦斯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上报时应当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高瓦斯、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新建矿井设计文件中,应当有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 高瓦斯矿井应当测定可采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参数。 第一百八十一条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者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 (一)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下列条件的: 1.大于或者等于40m3/min; 2.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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