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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本章知识点简介
一、了解
1、支付结算的概念
2、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3、票据的概念;
二、熟悉并掌握
1、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2、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3、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4、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主要是基本存款账户)
5、票据的权利和责任、票据的行为、
票据丧失及补救
6、银行汇票和支票。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1、支付结算 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2、支付结算的方式
(1)、按照是否使用票据作为结算工具,支付结算方式分为:
票据结算方式和非票据结算方式
①票据结算方式:是指通过《票据法》规定的支票、本票和汇票等工具来清结资金的结算方式。
具体有:支票、银行本票、汇票、商业汇票
②非票据结算方式,是指票据结算方式之外的结算方式,一般包括
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信用卡、信用证、电子支付方式
2、按照使用区域分类,支付结算方式分为:
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两种
(1)同城结算,是指结算双方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转帐结算。
本票只适用于同城结算方式
(2)异地结算,是指结算双方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转帐结算
汇兑和托收承付仅适用于异地结算
(3)既可用于同城结算,也可用于异地结算的结算方式
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和委托收款
(二)、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按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
办理支付结算的形式要件包括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格式和书写规范要求。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1)银行在支付结算中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
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
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2)当事人对在银行的存款有自己的支配权。
(3)银行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单项支付结算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协调、处理本辖区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并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本行内分支机构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金额和付款日期进行支付。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根据该原则,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将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
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银行不代扣款项。
(三).银行不垫款原则。
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
划清银行资金与存款人资金的界限,保护银行资金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安全,并促使单位和个人直接对自己的债权债务负责。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现金支付
非现金支付(主要方式)
A、票据结算 汇票 本票 支票
B、非票据结算 信用卡 汇兑 托收承付
委托收款 电子支付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票据法》全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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