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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企業破产法律制度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企业破产法概述 债权人会议与和解重整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的分配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企业破产法概述 破产界限 破产申请、受理 债权人会议 一、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期债务,或者债务人无能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一种法律或者事实上的状况,为满足债权人的合理清偿要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破产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破产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债务清偿程序。 2.破产程序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3.破产程序有严格的程序。 二、我国现行破产法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 日通过,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破产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也可以说是破产原因。 《破产法》第2条规定了,不同申请人、不同情形规定了三项内容: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3.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该项破产原因仅适用于提起重整申请。 四、破产案件管辖 (一)地域管辖 1. 《破产法》第3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由该企业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债务人住所地”和“企业法人住所地”均指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二)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五、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一)破产申请的主体 1.债权人申请 《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务人申请 《破产法》第7条第1款的规定,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3.清算责任人申请 《破产法》第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根据《公司法》第188条的规定,破产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这时申请破产是破产清算组的义务。 六、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破产申请受理的程序 1.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2.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二) 破产受理的效力-----停止个别清偿 破产受理的效力是破产程序开始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债务人的效力 破产程序开始后,未经人民法院同意,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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