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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旅灾后恢复重建相关政策措施汇编
灾后重建相关政策措施汇编及其说明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旅游业灾后恢复重建相关政策措施切实落实,我局收集了国务院及相关部委、省政府及相关厅局出台的灾后恢复重建扶持政策措施相关文件104项(详见附件2:《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文件清单》),并初步整理成《关于支持旅游灾后恢复重建相关政策措施汇编》(详见附件1),共十类84条。请各地旅游局、旅游企业认真研究,加强协调,积极争取支持,加快推进我省旅游产业恢复振兴。
附件1:关于支持旅游灾后恢复重建相关政策措施汇编
附件2: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文件清单
附件1
关于支持旅游灾后恢复重建
相关政策措施汇编
一、财政政策
(一)对地方工商、旅游等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除中央财政对受灾严重地区的重点行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外,原则上由地方负责统筹考虑资金支持办法。(国发〔2008〕21号)
(二)整合省级现有的各项贴息资金,对恢复重建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公司)贷款、企业(公司)债券给予贴息或部分贴息。(川府发〔2008〕20号)
(三)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调整现有专项建设规划和专项资金安排,按用途不变原则整合资金,向灾区特别是受灾贫困地区倾斜。(国发〔2008〕31号)
二、税收政策
(四)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国发〔2008〕21号)
(五)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款项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发〔2008〕21号)(执行至2008年年底止)
(六)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国发〔2008〕21号)(执行至2008年年底止)
(七)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国发〔2008〕21号)(执行至2008年年底止)
(八)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国发〔2008〕21号)(执行至2008年年底止)
(九)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川府发〔2008〕20号)
(十)调整重灾县营业税起征点。三年恢复重建期间,重灾县(市)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川府发〔2008〕20号)
(十一)减免因灾损毁房屋有关税收。经法定机构鉴定,对因地震灾害损毁不堪居住、使用的房屋和危房,在停止使用后,在2008年底前免征损毁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川府发〔2008〕20号)
(十二)允许延期申报纳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其应缴税款,可以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川府发〔2008〕20号)
(十三)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应急管理。1. 地震前发生出口业务2年以上且3年内无违反税法行为的出口企业,经省国税局批准,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依据相关单证电子信息审核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于2008年12月31日前补齐相关纸质单证。2. 受灾地区出口企业尚未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纸质单证、资料因灾损毁、灭失无法补办的,主管税务机关于2008年12月31日前可依据相关单证电子信息审核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3. 受灾地区企业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等资料在地震灾害中损毁、灭失的,将备案单证的损毁、灭失情况的书面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不再补办备案单证。4. 受灾地区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期限及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川府发〔2008〕20号)
(十四)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扩大规划区企业增值税抵扣范围,灾区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发〔2008〕31号)
(十五)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的税收政策措施:1.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的所有行业(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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