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讲解 尼特精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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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讲解 尼特精要

----专业的火灾报警设备提供商 技术交流会 目 录 一、火灾报警及联动控制原理 四、NT系列主机简介 三、尼特火灾报警及控制设备特点 五、电气火灾系统简介 二、GB50116-2013解读 一、火灾报警及联动控制原理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主要由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探测器、报警装置和功能模块组成。火灾探测器将现场火灾信息(烟、温度、光)转换成电气信号传送至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控制器将接收到的火灾信号经过处理、运算和判断后认定火灾,输出指令信号。一方面启动火灾报警装置,如声、光报警等,另一方面启动消防联动装置和连锁减灾系统,用以驱动各种灭火设备和减灾设备。 火灾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一、火灾报警及联动控制原理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主要由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探测器、报警装置和功能模块组成。火灾探测器将现场火灾信息(烟、温度、光)转换成电气信号传送至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控制器将接收到的火灾信号经过处理、运算和判断后认定火灾,输出指令信号。一方面启动火灾报警装置,如声、光报警等,另一方面启动消防联动装置和连锁减灾系统,用以驱动各种灭火设备和减灾设备。 火灾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二、GB50116-2013解读 设计规范修订总概述 对本次规范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在维持原基本框架、保留合理内容的基础上,做了必要的补充与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补充了有关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区域显示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火灾报警装置,以及模块等设备和部件的工程设计要求,使规范更全面更加符合实际需求。 2、增加了电气火灾系统、住宅建筑火灾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工程设计要求。 3、增加了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等典型场所使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要求。 4、细化了消防联动控制的工程设计要求,使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 GB50116-2013 GB50116-1998 增加内容 7.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无 8.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9.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规定 12.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目录对比 8.1.1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和火灾声光警报器。 8.1.2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当可燃气体的报警信号需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入。 8.1.3 石化行业涉及过程控制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有关规定设置,但其报警信号应接入消防控制室。 8.1.4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 8.1.5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信号时,应能启动保护区域的火灾声光警报器。 8.1.6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保护区域内有联动和警报要求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实现。 新增可燃气体报警系统设计相关规定 8.1一般规定 8.2.1 探测气体密度小于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顶部,探测气体密度大于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下部,探测气体密度与空气密度相当时,可燃气体探测器可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中间部位或顶部。 8.2.2 可燃气体探测器宜设置在可能产生可燃气体部位附近。 8.2.3 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保护半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的有关规定。 8.2.4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保护区域长度不宜大于60m。 8.2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设置 新增可燃气体报警系统设计相关规定 8.3可燃气体探测器主机的设置 8.3.1 当有消防控制室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当无消防控制室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8.3.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设置要求。 9.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用于具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 9.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设备组成: 1.电气火灾监控器。 2.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3.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9.1.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及电气火灾危险性设置,并应根据电气线路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具体情况,确定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形式与安装位置。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 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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