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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安全知识培训(43P)讲述
安全知识培训课件 ---酒店容易发生的安全问题
——主讲:石定军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亡。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以法为鉴,可以晓规则。
第一节 饭店法律纠纷的预防与处理
一、饭店法
◆ 广义的饭店法是指调整饭店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饭店法是指国家所制定的法律和法规。
二、饭店法律体系的层次
饭店法所调整的是饭店活动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而不是单一的法律规范。
这些法律和法规包括: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有关法律。
例:酒店要求客人进行赔偿:
①酒店是否有权。
②收费的标准。
2、由国务院及各部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
3、由国家旅游局等行政部门制定的饭店规章、制度及规范。
4、由地方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的地方饭店法规。
5、此外还包括我国参加和承认的国际有关公约和章程。
三、国际惯例
◆ 国际惯例是国际习惯和国际通例的总称,是指在国际间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长期性的习惯做法。国际惯例是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准则和规则。
◆ 国际惯例的形成条件在于:有惯事实,内容明确规范;与现行法律没有冲突而法律又未规定,经过国家承认有一定强制力保证。
四、饭店与客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1、饭店与客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产生
客人来到饭店提出住店的要求办理了登记手续,并且拿到了饭店客房的钥匙以后,他才具有饭店客人的身份,才能算是饭店客人。客人向饭店发出了就餐或其它消费的要约,而饭店又接受了这一要约后,这时饭店和客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便正式成立了。
2、饭店与客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终止:
(1)结帐终止
客人来到结帐处,提出退房,饭店出示帐单,双方无异议,签单付费之后,或者客人在饭店进行其他消费结束,付了款以后,饭店和客人之间的权力和义务关系随即终止。
(2)合同终止
团队、会议、长住、订餐等客人通过合同的方式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合同一经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产生和终止。
(3)违约终止
客人或者饭店,如果有一方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经指出后仍不能达到约定的要求,另一方可以随时终止合同。
(4)驱逐终止
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厂法规的合同,法律不予保护,客人如果因实施犯罪行为而被拘留、饭店有权将其驱逐,此时双方的合同关系随即终止。
3、饭店对客人的权利。
(一)拒绝客人的权利
①患有严重传染病或精神病者
②携带危害饭店安全的物品入店者;
③从事违法活动者;
④影响饭店形象者(如携带动物者);衣履不整恕不接待,离不开当时、当地文化、酒店档次、风俗习惯;
⑤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帐记录者;
⑥饭店客满;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接待国家元首,不可抗力。
(二)要求客人支付合理费用的权利。
4、饭店对其客人的义务。
(1)饭店有尊重和保障客人的人权的义务
(2)饭店有保障客人人身安全的义务。
例:上海银河宾馆里的血案:1998年王翰因开会14:40入住,16:40被杀害在房间里,闲散人员在酒店时间3小时,乘坐电梯七上七下,进房杀害房主,酒店赔偿8万元。
(3)饭店有保障客人财务安全的义务。
(4)饭店有保障客人贵重物品安全的义务。〈客人未声明的,酒店按照一般物品进行赔偿(400元)〉
(5)饭店有告之客人注意安全的义务。
(6)提供符合国家等级标准的硬件与服务的义务。
(7)饭店有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条)。
(8)饭店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义务。
五、客人的权利
1、人身安全权;
2、心理安全权;
3、财务安全权;
4、知悉真实权(法律依据:消费法、文字法);
5、自主选择权;
6、公平交易权;
7、获得知识权;
8、维护尊严权;
9、监督权;
10、获得赔偿权。
宾馆楼梯没扶手客人坠楼身亡 家属获赔13万多元
???? 楼梯未安装扶手,造成客人不慎坠楼身亡。23日,临汾市尧都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尧都区某宾馆老板张某赔偿受害人逯某因人身损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60%,以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36661.4元。 ??? ??? 2006年4月4日,某消防支队逯某回老家为亲人扫墓,到达临汾时天色已晚,便住进位于解放东路的某宾馆。 ???? ?? 第二天清晨,宾馆老板张某按照逯某的嘱咐,来到3楼叫其起床,听到逯某应声后就返回到了一楼。过了一阵,张某见逯某还未下楼,就再次上楼去看。当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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