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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典型案例
劳动保障监察典型案例
未结婚先怀孕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2010-04-14 14:11:20 作者:案件审理室 来源: 浏览次数:21
龚律师:去年2月,我与一家销售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我负责货物调度工作。近日,公司得知我已经怀孕3个月后,以我与男友没有结婚便怀孕,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要求和我解除合同,并要我在1个月内办理交接手续。请问,公司可以辞退怀孕的员工吗?--读者廖娟
廖娟读者:我国《劳动法》第29条第3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国务院《女职工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法律和法规并没有区分属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还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其立法目的是在于保护妇女和胎儿的权益,因此,你虽然是未婚先孕,也应受到《劳动法》和《女职工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我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中明令禁止非法同居怀孕、生育,但这只能说明,你应当受到来自违反这些规定的处罚,如承担社会抚养费等,而不等于你违反了《劳动法》、《女职工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就是说,不同的法律,由于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不同,适用时不应混淆。
因此,尽管你未婚先孕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由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固执己见,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职工须承担责任
2009-07-29 10:44:33 作者:案件审理室 来源: 浏览次数:439
2007年10月14日,日照市某装饰公司招聘张某在其公司工作。同年11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合同固定期限3年,月工资1200元,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2009年1月26日,装饰公司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在经过劳动仲裁后,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装饰公司在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情况下,单方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日前,法院对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日照市某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节假日加班工资等费用共计25058元。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2009-07-15 10:29:38 作者:监察一室 来源: 浏览次数:404
今年以来,全国掀起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潮。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党的“十七大”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是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党的重大举措,是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重要保证,是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和执政能力建设、保持和发扬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历史地位和意义可以与十一届三中全会党做出工作重心转移相提并论。科学发展观是党认识世界理论上的一次升华,改造世界实践上的一次飞跃。关于发展,建国以来各个时期有不同的认识,曾经提出过“大跃进”、“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大干快上”、“抓革命,促生产”等口号。这些提法都没有科学发展的思想。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深入分析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准确把握世界发展趋势,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来的。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这四句话是对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的集中概括。胡锦涛同志强调指出:“我们要全面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更好完成新世纪新阶段我们肩负的历史任务,更加自觉地走科学发展道路。”我们必须深刻领会和全面贯彻这一要求,更加自觉地学习、更加自觉地实践,努力把科学发展观体现到各项工作中、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能部门,在当前形势下,如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更好的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企业,服务于劳动者,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
一、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发展状况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起源于1993年,当时劳动部发布了《劳动监察规定》,在我国初步确立了劳动监察制度。1994年《劳动法》颁布后,中编办、劳动部共同发布了关于建立劳动监察机构的通知,各地普遍建立劳动监察机构。在当时计划经济模式下,用人单位的经济成分单一(国营、集体),隶属关系明确(中央、省、市、县属)。绝大部分用人单位都有其主管部门。监察的范围主要是城镇。劳动保障执法主要是通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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