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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野下创新企业工会的职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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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野下创新企业工会的职能

劳动合同法视野下创新企业工会的职能 《 浙江浙中律师事务所? 严 亮 奇 【摘要】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从立法的层面赋予企业工会组织平等协商、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监督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等权利和职能。针对目前《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状况,企业工会应当创新履行法律赋予自己的职能,维护国家法律的公正庄严,全面系统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构建一个和谐的企业劳资关系,维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谐。 【关键词】企业工会 劳动合同法 职能 创新 一、前言 2007年6月29日,在经历了两年多的反复酝酿和多方权衡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终于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四审时以绝对高票通过。秉持着“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一立法宗旨,《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工会组织平等协商、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监督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等权利和职能。而为了更好的执行这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企业工会必须担当“骑士”的职责,贯彻执行法律赋予自己的职能,维护国家法律的公正庄严。 笔者就在切实贯彻《劳动合同法》的前提下,对工会组织该如何用好这些权利职能的问题进行探讨,从而希望创新履行企业工会的职能,在全面系统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构建一个和谐的企业劳资关系,促进企业和职工共同发展,维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谐。 二、我国现代企业工会的现状堪忧 自从人类社会进入工业化时期以来,衍生而出的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就开始了利益的矛盾冲突,而工会的诞生就是工人阶级团结一致对抗资产阶级剥削的主要武器。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工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完成了社会主义工业化改造,进而奠定了工人阶级在中国社会的主人翁地位。 然而,在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的今天,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这项基本经济制度出台后,非公有制经济成为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不断发展壮大,渗透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由于社会经济结构的这种多元化现象,我国的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国家、集体、企业与个人利益也已经不能继续保持单纯的一致性。因此,现阶段中国企事业工会组织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也相应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首先,认识上的差异影响了企业工会的工作。一方面,职工对工会的认知不够明确,普遍对组建工会热情不高或漠不关心。另一方面,企业担心上缴工会经费会增加负担,妨碍企业工作的进展。显而易见,认知上的差异是制约企业工会开展工作的根本原因。 其次,过重的工作指标压力,促使了“虚、假、空”盛行。面对上级不切实际的目标层层加码与企业主热情不高的双重压力,企业工会忙于应付,一旦应付不了,“虚、假、空”一起上,致使工作质量低下,满下骗上的情况普遍存在。最后,不但企业工会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且工会的形象也遭到了极大的损害。 最后,没有获得法律的切实保障,企业工会无法制度化,组织形同虚设。尽管国家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工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赋予了工会很多权利。但是,在贯彻实施的过程中,一旦这些权利遭到了侵害,由于法律责任或规定得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或对违法成本规定的比较低,不足以产生应有的威慑力之类的原因,处罚力度不到位,法律责任成了“纸上谈兵”,不能解决企业工会进出无路的困境,我国现代企业工会的现状堪忧。 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从立法的高度明确赋予了工会组织平等协商、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监督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等权利和职能。因此,当务之急,工会应该思索如何切实履行法律赋予工会的职能,从而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三、《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赋予企业工会的法定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赋予中国工会具有代表权、维护权、民主参与权、平等协商权、社会监督权这五大权利。而作为上位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从立法的层面,通过多个条款明确规定了工会组织平等协商、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监督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等国家法定的权利,对工会的职能加大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力度。 (一)企业工会拥有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实现劳动者核心利益、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进行平等协商的职能。 第一,企业工会有责任帮助、指导职工签劳动合同。“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企业工会应当在劳资关系建立的伊始就帮助指导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尽力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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