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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狭义与广义“三同时” 狭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广义:《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验收的称谓和内容 叫什么?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提法更准确,过去习惯的“三同时”验收说法含义不够全面。 验什么? 设施--主要指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硬件设施。 对策措施--除设施外,还包含风险防范措施、与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和生态破坏治理措施、审批时附带的其他外部条件要求,如规划调整控制、防护距离搬迁、园区公用配套、落后淘汰关停、区域削减总量置换等。 关于变动(变化、变更) 变动是正常的!这是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及报批工作所处阶段决定的,有些变动(优化性)可能还是合理的、必要的。 影响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主要问题 项目建设地点、规模、生产工艺发生变动、污染治理设施发生变更或不到位 总量超出环评量 卫生防护距离存在争议 环境风险与应急要求未落实 其它原因 项目建设地点、规模、生产工艺发生变动、污染治理设施发生变更或不到位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是环评文件大多数是在可研阶段编制的,有的甚至是在初可研基础上编制的。可研因编制时间、深度等原因,本身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客观上导致环评决策时项目的情况和实际建成的情况不完全一致。 产生的主要原因 二是项目环评审批后,国家宏观政策、环境标准、行业技术水平和环保要求都在发生变化,导致建设内容与环评阶段不一致。 三是设计阶段对工艺进行优化调整,即使考虑相应环保要求,因未办理相应变动手续,也造成批建不符的事实。 产生的主要原因 四是建设单位为适应市场需求,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个别业主为节约资金,变更或减少环保设施。 五是环评提出的要求,以现阶段技术水平无法实现而产生的不符情况,特别是在“零排放”、中水回用率等方面的一些要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无法实现。 采取的应对办法 对于未批已建情况的应对办法 2007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法工委复[2007]2号”文件,就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答复。其中关于未批已建成项目的处理答复如下:“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项目,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应当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前者为停止建设,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5-20万元罚款;后者停止生产,可处10万以下罚款) 采取的应对办法 对于未批已建情况的应对办法《新环保法》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采取的应对办法 对于已批项目变更情况的应对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采取的应对办法 而江苏省环保厅的应对方式则较为具体,根据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09]316号)文件提要求,原则如下: 1)对于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变动的,一律重新编制并报批项目环评文件。 2)对于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发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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