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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备案知
上海口岸进口贸易型化妆品报检须知
一、收货人备案
详见网站《收货人备案须知》。
二、报检时须提供:
㈠首次进入上海口岸的化妆品成品(包括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和非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在报检时提供以下纸质文件:
⒈产品配方(附件一);
⒉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
3.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备案的产品(牙膏、口腔牙齿清洁剂(假牙模膏及粉)、盥洗用皂等),提供产品:
1)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包括产品安全性承诺(见附件二)及授权书复印件、化妆品中安全性风险物质危害识别表(见附件三);
2)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4.进口化妆品企业责任承诺书(附件四)
5.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翻译件(非卖品可提供正品外文标签翻译件),无外文标签的产品只须提供中文标签样张;
6.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SFDA2010年4月1日前给予国产化妆品备案的除外),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加施包装目的地名称等信息的纸质文件;
7.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它文件;
8.报检清单(见附件五)(请各企业根据企业端导出的表7: 货物清单来完成此表)。
相关部门按以上要求进行审核,单证、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报检;
㈡首次进口化妆品半成品、中间产品应当提供以下纸质文件:
⒈产品配方(附件一);
⒉报检清单(附件五):报检半成品、中间产品时品名或规格须注明“半成品”或“中间产品”。
3.进口化妆品企业责任承诺书(附件四)
㈢非首次进入上海口岸的,并已取得正式产品备案号的化妆品成品及半成品及中间产品,在报检时只须提供符合规定的报检清单(见附件五)和进口化妆品企业责任承诺书(附件四)。如未能提供正式产品备案号的视同首次进口提供报检资料。
三、首次进口化妆品产品备案
⒈首次进口化妆品成品备案
进口化妆品成品在上海口岸首次进口时,除上述报检要求提供纸质文件,并在查验前向检验部门提供相关电子版进口化妆品产品备案表(详见附件六)及货物清单(详见附件七),检验员在完成进口化妆品成品首次标签检验并经检验检疫该批产品合格后,系统生成产品正式备案号。
⒉首次进口化妆品半成品或中间产品备案
进口化妆品半成品在上海口岸首次进口时,除按照上述报检要提供纸质文件,并在查验前向检验部门提供相关电子版货物清单(附件七),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系统生成产品正式备案号。
四、查验前须提供电子版货物清单
检验员根据报检资料及进口化妆品经营单位提供的符合系统要求的电子版货物清单(详见附件七)对进口化妆品进行现场查验并记录查验结果。
企业应对提供的货物清单真实性及准确性负责,否则系统将进行计分。
五、现场查验及抽样检验
检验员在查验现场进行现场查验并根据IC系统提示进行抽样检验,送我局食品中心进行检测。
六、合格评定及签发证书
经检验检疫,样品与所申报的商品相符,并且标签检验、现场查验、感官检验、实验室安全卫生指标检测结果均符合评定依据的,评定为合格,首次进口的产品须经产品备案完成才予于评定合格,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请企业到口岸检务领证窗口进行领证。
附件一:
产品配方
序号
标准中文名称
INCI名
原料含量(%)
原料中成分含量(%)
实际成分含量(%)
使用目的
备注
注:该表格除备注栏所有填写内容应与企业提供给SFDA一致。
对于产品中有多种配方的,在IC系统中只需填写此一张表,但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如产品有多色号的,须在备注栏内备注配方对应的色号
附件二:
进口化妆品安全性承诺
本产品生产企业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相关规定,对化妆品原料带入、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带入的风险物质进行了危害识别分析,表明本产品不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安全性风险物质。如有不实之处,本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
生产企业(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三:
化妆品中安全性风险物质危害识别表
产品中文名称:
原料序号
原料标准
中文名称
是否可能存在
的安全性风险物质
备注
注:1. 危害识别表应有产品名称、中文(译)名;
2. 原料序号和原料标准中文名称与报检产品配方相一致;
3. 对复配形式原料,填写一个评价结论;
4. 如某种原料不含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则在表格的相应位置中打“×”表示,含有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打“√”;
5. 相关附件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附件四:
进口化妆品企业责任承诺书(样张)
为确保上海口岸进口化妆品安全,我公司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未取得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合格证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绝不擅自调离、使用、销售本批进口化妆品。
本批进口化妆品存放在以下仓储场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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