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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行政罚案由分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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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行政罚案由分类

序号 案由 违反法规 违反规章 处罚的 法规依据 处罚的 规章依据 法律责任内容 1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   责令该企业停产。1、没收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2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3 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或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同上 4 进口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1、没收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5 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同上 6 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规范)》的化妆品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1、没收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7 化妆品生产企业不符合卫生要求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或违反法规规定的两项以上的卫生要求的,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得处罚;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8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传染病,但未将其调离者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同上 9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或违反法规规定的两项以上的卫生要求的,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得处罚。 10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规定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同上 11 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同上 12 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同上 13 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同上 14 拒绝卫生监督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同上 15 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对于不合格产品,监督其销毁。 16 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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