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2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2006—4—13关于法人制度的有关理论和立法问题
关于法人制度的有关理论和立法问题
——“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265期
马俊驹 清华大学法学院 教授
演 讲 人:马俊驹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清华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主持人:于宏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时 间:2006年4月13日(星期四)18:30
地 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楼708教室
主持人:我们今天非常荣幸地邀请到我国著名民商法学家,德高望重的马俊驹教授来给我们做讲座。我想对于马俊驹教授,我就不需要多介绍了。马老师在民商法的各个领域都有很深的造诣,尤其是在法人制度和财产权方面更是有很多独到的见解。今天晚上马老师给我们做的讲座的题目就是关于法人制度方面的问题。下面我们欢迎马老师开始今天的讲座!(掌声)
马俊驹教授:各位同学好!关于来这个讲座,人大的同学跟我联系过好几回,时间老是不凑巧,一直推到今天才和同学们见面。
说起今天这个讲座讲点什么。我们这个系列讲座好像叫做什么“前沿”,有点吓人(笑声),因为我不见得能讲出什么前沿的东西。但是我觉得我讲的东西还是个重要问题,而且也是一个老问题,大家都比较熟悉的问题。这就是法人制度。
昨天我们在这里(明德楼)开了一个纪念民法通则颁布二十周年的纪念会。会上赵中孚、郭明瑞等几位老师都提到《民法通则》的意义中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确认了我们国家的法人制度。法人制度对我们国家这些年的改革开放、整个经济建设、生产力的提高都起到了很大作用。就是说,从民法通则开始,法人制度作为一个相对比较完整的制度在我国建立起来了。这是我们发展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这种经济关系的反映。
但是,应该说法人制度现在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包括理论方面的,也包括制度方面的。我们在今后的民法典中对这项法人制度应该再做哪些考虑来把它进一步完善,这里面还有些问题。今天我就想围绕这个方面跟大家交换一些想法。不见得对。我知道有些意见和王利明老师就不大一样。但是我们私下也讨论过。
第一个问题,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什么?按照《民法通则》第36条的规定:“法人是享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能够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简单的说法人就是组织。但是显然组织代替不了法人的概念。不是所有组织都有法人资格,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不见得什么时间都以法人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因为法人主要是个民法概念,是在民事法律关系里出现的概念。
在我们国家,大家都觉得法人是个好东西,所以各个部门法都想用这个概念。经济法方面有经济法人,环境法方面有环境法人,行政法有行政法人,刑法里面有法人犯罪。照我们现在的说法,法人这个概念挺“火”的,各个学科都想用这个概念。但是我理解,法人概念是民法的特有概念。它是必须和民事法律关系相结合的概念。在民事法律关系之外是否还是法人呢?人民大学,在参加民事关系时是法人,作别的事情时,比如我们今天上课、讲座、搞科研,就是以人民大学的名义,涉及不到法人的问题。搞体育活动、高校文艺汇演,报幕说今天有多少法人来参加汇演,人家不笑话吗?(笑声)所以法人的概念必须在民事活动、民事关系中出现。简单地把法人说成是一个组织,即使是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组织,这种定义也不太确切。过去的苏俄民法典第13条大致也是这么下定义的。我们在制定《民法通则》时,为了给法人下概念,可能还是参照了原来的列宁时代的苏俄民法典。现在各个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民法没有规定法人,德国民法正式规定了法人,但是并没有给法人下概念。照我想,法律上的概念不见得都要由法律下定义,定义不好下。有时下了定义,做了概念,往往限制了自己。法人这个定义就不好下。我们只能从学术的角度去探讨法人是什么。
现在比较通行的一种看法说法人是团体的人格。这个解释挺简单,但里面的内容很丰富。清华大学前几年考博士,甚至一次考硕士的题就出过这个。要求解释江平老师的“法人,团体人格也”这句话。多数考生解释不大清楚。
团体人格,首先得从人格说起。我们知道,在古希腊时就形成了人格制度的萌芽。那时城邦制兴起,逐渐破坏了以自然方式生长起来的家庭和氏族组织,并且形成了古希腊社会以“城邦——家庭”为主的二元结构,塑造了“市民”(自由人)和“家父”这两个形象,作为“市民”的人已经具有了人格与身份的双重意义,而人格乃是古希腊从法律上赋予市民的主体资格。此时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学说已经产生,他们主张人人平等。而在古罗马时代,人是分三六九等的,不同等级的人拥有不同的公权和私权,即所谓有无人格,人格高低之分。因此就自然人而言,“人格”及“人格变更”构成了罗马法中人法的关键内容,人格制度成为组织社会的工具。当时罗马还没有建立起关于法人的连贯理论。在罗马法学家的眼里,某种团体只不过是一定数量的并且相互处于一定关系之中的个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权利,法律上的人也必然是自然人。但是,我们必须认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