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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习上节课内容
复习上节课内容:
(1)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2)间接正犯与共同犯罪的异同?
(3)必要共同犯罪与任意共同犯罪的区别?
第十三讲 一罪与数罪
第一节 一罪与数罪概说
一、罪数的概念和意义
罪数是行为人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单复。构成一罪的,是一罪;构成数罪的,是数罪。
二、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中外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如行为标准说、法益标准说、犯意标准说、构成要件标准说、综合说等不同的学说。
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是犯罪构成标准说,认为在区分一罪与数罪时应当以犯罪构成为标准。凡是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是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
三、一罪的类型
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法定的一罪:结合犯、集合犯
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四、数罪的类型
以行为人的数行为充足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的性质是否一致为标准
异种数罪
同种数罪
并罚的数罪
非并罚的数罪
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
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
以行为人已构成的实质数罪在处罚时是否应实行并罚为标准
以实质数罪发生的时间为标准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包括单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一、继续犯
(一)概念
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犯罪终了,犯罪行为和犯罪状态子一定时间都处于继续状态。
非法拘禁罪、窝藏罪、持有类犯罪是典型的继续犯。
(二)特征
1.基于同一犯罪故意实施的一个危害行为。
2.持续侵犯同一对象。
3.犯罪达到既遂之后,犯罪状态仍在继续中。即行为与不法状态都在继续中。
4.犯罪行为在相当的时间里的持续。所谓相当时间,是指从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上看构成继续犯所持续的时间。
(一)想象竞合犯的概念
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想象竞合犯。
成立想象竞合犯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实施了一个行为,既可以是故意行为,也可以是过失行为。
(2)一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即触犯了两个以上的罪名,一个行为在外观上、形式上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
二、想象竞合犯
(四)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
刑法理论认为,对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即在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按最重的一个罪名处罚。在数罪中比较轻重,应以法定刑的轻重为准。
如果窃取档案是国家秘密,同时触犯了窃取国有档案罪(刑法329条)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刑法282条);如果擅自出卖或转让的档案是国家秘密,同时触犯了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刑法329条)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398条)或者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刑法111条)。这种情况择一重罪处罚。
例外:刑法204条第2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税款的,偷税罪;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按骗取出口退税罪。 2006二10、2002二31
三、结果加重犯
(一)结果加重犯的概念
故意实施了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本的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重结果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的犯罪。
(二)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
1.实施了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产生了加重的结果,且行为与加重结果间有因果关系。
3.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法定刑。
(三)结果加重犯的处罚
定罪时仍以基本犯罪的罪名定性;
量刑时适用刑法中对结果加重犯处刑的条款,不适用基本犯罪的处刑。
法定的一罪包括结合犯和集合犯。
一、结合犯
(一)结合犯的概念
本来是刑法上各自独立的数个行为,由法律明文规定结合为一罪的情况,如日本刑法中的强盗强奸罪。
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规定结合犯。
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
(二)结合犯的特征
1.所结合的数罪,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行为。
2.所结合的数罪必须是数个不同的故意犯罪。
3.数个罪名由另一法律条文加以结合,成立新罪,即“甲罪+乙罪=丙罪”。
4.数个行为成立新的罪名后,它们各自失去原有的独立性而成为新罪的构成要件,成立一罪而不再属于数罪。
二、集合犯
(一)集合犯的概念
集合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为目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不作为数罪而是作为一罪处理的犯罪形态。
(二)集合犯的构成要件
1.集合犯的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为目的。
2.集合犯通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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