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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保险公02_附加铂金樽重大疾病保险条款_0912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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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保险公02_附加铂金樽重大疾病保险条款_091216

附加铂金樽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日内(犹豫期)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1.4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1 ?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4;2.2;3.2;6.1;8.16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8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附加铂金樽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华夏保发[2009] 号文,2009年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通过电话渠道销售】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铂金樽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一、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对相关事项没有约定的,以主合同相关条款为准。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对同一事项的约定存在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二、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90日)至50周岁(含50周岁)。 1.4 犹豫期 一、 您收到本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附加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二、 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在犹豫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及所附主合同终止。 二、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第1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我们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所附主合同终止: (一)本附加合同在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载明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的2倍; (二)恶性肿瘤确诊之日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附加合同载明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之和。 三、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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