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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与产竞争力
反倾销与产业竞争力
——一个动态博弈分析
摘要:反倾销本来是维护国际正当竞争的一个手段,但随之国际竞争的加剧,在某些国家,反倾销反而成为了贸易保护的手段。本文从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出发,对国际市场上企业间的寡头博弈动态化,分析反倾销下企业的战略决策。结果表明,如果过多的运用反倾销政策,反而会刺激国外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同时,在寡头博弈中,本国企业就会倾向于生产质量较低的产品,从而会降低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关键词: 反倾销 动态博弈 产品质量 产业竞争力
反倾销是近年来国际经济学和外贸经营部门都普遍关注的一个焦点。反倾销的初衷是为了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但在现实中,随着国际竞争的加剧,某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产品,过多地使用反倾销手段,反而使反倾销成了变相的贸易保护的手段。如从1987年到1997年WTO成员国共发起2196起反倾销案,其中仅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就有264起(杨仕辉,张娟,2000)。对反倾销法的滥用,不仅干扰了正常的贸易秩序,造成了各贸易国之间的冲突,降低了贸易的总福利,而且对于那些过于依赖反倾销来保护国内企业的国家来说,反倾销也不一定有利于国内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尤其在长期内,当国际市场为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时,反倾销的过多运用反而会增加竞争对手的竞争力,降低本国产业的出口。
一、文献回顾
在倾销与反倾销方面,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文献很多。Viner首先对倾销作了理论上的探讨和解释。他对倾销进行了分类,并对倾销下了经济上的定义,即“从进口国的观点来说,有一个反对倾销的合理的经济状况,当它对国内产业的损害超过消费者的获益。” Belderbos和Holmes,Scherer和Ross从垄断者理性行为的角度分析倾销(Belderbos and Holmes, 1995;Scherer and Ross, 1990);Brander和Krugman,Staiger和Wolak,Hartigan则用寡头竞争的国际价格歧视模型来分析倾销(Brander and Krugman, 1983;Staiger and Wolak, 1991;Hartigan, 1994;Ethier, 1982;Gruenspecht, 1988;Clarida, 1993)。值得注意的是,近20年来,在研究倾销与反倾销的文献中,越来越多的借助博弈模型来分析问题。如Davies和Mcguiness,Brander和Krugman,Brander和Spencer等建立了双寡头企业完全信息条件下两国倾销与反倾销静态博弈模型(Davies and Mcguiness, 1982;Brander and Krugman, 1983;Brander and Spencer, 1983, 1985);Gruenspecht,Staier和Wolak则建立了倾销与反倾销动态博弈模型(Gruenspecht, 1988;Staier and Wolak, 1992)。在我国国内学者的研究中,虽然有关倾销和反倾销的研究成果也很多,而且颇有成效(历届安子介国际贸易奖和第一、二届全国外经贸研究优秀成果奖均有反倾销的研究成果获奖),但国内学者主要从倾销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如何应对反倾销方面进行研究,如有的学者认为倾销是企业的理性选择,它符合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原则(陈勇,2001);有的学者则从产权的角度分析低价倾销的原因(张维迎,马捷,1999);有的学者则指出低价倾销是形成垄断的一种手段;还有大量的文献则都是一些应对反倾销的对策性研究。从博弈角度来分析倾销与反倾销问题的尚不多见,因此本文就试图分析在反倾销下两国寡头垄断企业的战略博弈对产品竞争力的影响。在本文的第二部分中,对反倾销的基本内容进行了阐述,第三部分指出了反倾销的一系列缺陷,第四部分对反倾销下寡头垄断企业的战略博弈进行了详细分析,第五部分是本文的结论。
二、反倾销的基本内容及缺陷
关贸总协定第6条详细规定了反倾销的三个条件:(1)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内,则该出口产品被视为倾销产品;(2)该倾销产品对进口国相似产品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地阻碍某一相似产品工业的建立;(3)倾销与损害有因果关系。如果一国进入另一国市场的产品符合以上三个条件,进口国为了抵消或阻止倾销,可以对倾销产品征收不超过该产品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
反倾销法很早就为一些国家所采用,如加拿大在1904年、新西兰在1905年、澳大利亚在1906年、美国在1916年就分别制定和实施了反倾销法。澳大利亚和美国早期反倾销法遵循的是当时的竞争精神(特别是美国1890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因此,它们关心的主要是垄断,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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