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其保障农FA村妇女土CFA地权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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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保障农FA村妇女土CFA地权益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及其保障   一、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基本概况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政策上看,农村妇女拥有与男子完全平等的土地权益,《宪法》赋予男女平等的 政治 、 经济 权利,《婚姻法》赋予夫妻双方平等的财产权利,《妇女权益保护法》、《继承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赋予男女在土地权利方面的平等地位,并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做了具体规定。   然而,在土地及其相关利益分配的实践中,有的地方公然漠视男女平等的原则,严重践踏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使农村妇女部分或全部失去其土地及其相关利益,给农村社会与经济的健康 发展 埋下隐患。例如黑龙江省67个县(市)除绥化地区的8县(市)外,全部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采用了“顺延”承包的方式,这就意味着农村妇女因婚姻流动而无法在新居住地获得土地。这样一来,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第一轮土地承包中男女两性非均衡分配占有集体土地的矛盾不仅没有缓解,反而更加突出,农村妇女因婚姻流动失去土地的问题无法解决。特别在农村集体经济发达的地区,这些问题有愈演愈烈之势,妇女因土地纠纷的上访案件不断由个人上访发展为集体上访。据广东省人大信访办、省妇联、广州市妇联统计:2000年广东省共接待出嫁女来信来访192宗,1659人次,大多是集体上访,而且集体上访的比率在逐年上升,省妇联受理的出嫁女集体上访案件占集体上访总数的比率是:2001年为62.5%,2002年为73.3%,2003年7月止为85.7%。   全国妇联妇女儿童权益部的调查显示,自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分配起,轻视、歧视妇女,侵犯出嫁女、离婚妇女及其子女土地承包权的问题在全国许多地区有不同程度的反映,如在一些地区 计算 家庭人口时,妇女只能分到男性50%—70%的土地,个别地区甚至出现了40%的劳动妇女没有承包田和宅基地的情况[3]。在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了妇女与男子在土地承包和宅基地批准上有平等的权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该法的实施办法时,都在农村土地分配中对男女平等的原则做了明确规定,但由于 历史 和现实的原因,出嫁女、离婚丧偶妇女及其子女的土地权利仍然得不到保障,尤其是在人地矛盾突出的农村地区,妇女土地权利得不到保障的现象更为严重。第二轮土地承包启动后,全国妇联联合各级妇联在全国15个省的69个地市414个县区大力宣传《土地承包法》,提高基层干部的性别意识,纠正男女不平等的村规民约,推动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有利于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政策措施,但许多地区仍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侵犯妇女儿童土地权利及其相关经济利益的现象。   2001年中国农业大学农村发展学院对全国17个省的22个村的快速调查发现,妇女土地权利的性别不平等不仅反映在妇女能否获得土地上,而且还反映在妇女获得土地的数量和质量上。在接受调查的19163人中,无地女性494人,占女性人数的5%,无地男性196人,占男性人数2%,无地女性是男性的2.5倍;在对22个村163名18—50岁的已婚妇女的调查中发现,其中51名没有土地,占调查人数的32%;在对22个村45名1995年后结婚的妇女调查中显示,其中36名没有土地,占调查人数的80%。这一调查结果说明在妇女——已婚妇女——1995年后结婚的妇女等不同妇女群体中,无地妇女的比例急剧增加。同时,调查结果还显示妇女在获得土地的数量和质量上都不如男性。   稍后,全国妇联对全国1212个村的抽样调查发现,在没有土地的人群中,妇女占了七成,其中有26.3%的妇女从来没有分到过土地,有43.8%的妇女因为结婚而失去了土地,有0.7%的妇女在离婚后失去了土地。   2002年,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组织学生对西部12省95市(县)397 个行政村的典型调查发现,我国绝大多数地区在土地发包中都较好地贯彻了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只有个别地区采取了“按人口平均分配口粮田、按男劳动力分配责任田”的土地承包办法和“预测人口”的分地办法,使妇女土地权利遭受损失。问卷显示,有7.2%的受访妇女没有土地,分析无地原因,其中最主要的是“出嫁后失地”和“国家征用后失地”。问卷还显示,土地初次分配以后,有18.3%的已婚妇女土地留给了娘家,这种情况的发生是“30年不变”土地政策框架下的必然结果。   从一些学者对个别省区的调查结果来看,浙江省11个市几乎都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有的是有户口无土地,有的是有土地无户口,有的是既无户口又无土地,有的是部分享受经济权益,有的是完全没有享受经济权益。海南省通过对海口、文昌、琼海三个市的调查,发现有不少农村妇女不能与男性村民享受同样的土地承包权利或土地征用补偿款,有的妇女及其子女分不到土地或土地征用补偿款,有的妇女及其子女只能分到男性村民土地或土地征用补偿款的一半或40%。有的市县、乡镇干部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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