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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突发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吉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简本)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导和规范突发
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预案》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可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政府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省牧业管理局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在农业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省政府提出成立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市州、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级政府根据本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1.2 市州、县(市、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市州、县(市、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组成。
2.2 日常管理机构。
省牧业管理局负责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2.3 专家委员会。
省牧业管理局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
市州、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机构。
包括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省牧业管理局要会同林业、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3.2 预警。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a.县(市、区)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b.各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c.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d.兽医行政管理部门;e.县(市、区)级以上政府;f.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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