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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混肥料产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编号:(X)XK13-001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公布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 录
1 总则 1
2 工作机构 1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
4 许可程序 2
4.1 申请和受理 3
4.2 企业实地核查 4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
4.4 审定与发证 5
5 审查要求 5
5.1 企业生产复混肥料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
5.2 企业生产复混肥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6
5.3 复混肥料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6
5.4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6
5.5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6
6 证书和标志 8
6.1 证书 8
6.2 标志 9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9
8 监督检查 10
9 收费 11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1
11 附则 11
附件1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 12
附件2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3
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25
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26
附件5 检验报告 27
附件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 31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省局发证版)
1 总则
1.1为了做好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0号)、《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复混肥料产品分为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四个申证单元,具体单元及规格见表1:
表1 复混肥料产品单元及产品规格
产品单元
产品规格
复混肥料
高浓度(总养分≥40.0%)
中浓度(总养分≥30.0%)
低浓度(总养分≥25.0%)
复合肥料
高浓度(总养分≥40.0%)
中浓度(总养分≥30.0%)
低浓度(总养分≥25.0%)
掺混肥料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复混肥料产品的,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复混肥料产品。获证企业只能生产浓度不高于其生产许可证标明的产品浓度等级规格的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复混肥料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复混肥料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肥审查部
地 址:上海市云岭东路345号
邮政编码:200062
电 话:02152815377-1706
传 真:021电子信箱:lgsh33@ szc1972@
联 系 人:刘刚 商照聪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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