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产许可证核发工作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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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产许可证核发工作程序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程序 一、项目名称 总项目名称: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子项目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 三、许可条件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企业代码证书(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除外); (二)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 (三)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 (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 (六)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依据企业标准生产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其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 (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 (八)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使用。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并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 (九)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十)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预包装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装,具有标签标识。用于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安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十一)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能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十二)符合各类食品审查细则的具体要求。 四、实施机关 国家质检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五、审批程序 (一)申请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向所在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目录提交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份(申请书式样见附件1、格式文本见附件2); 2、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的复印件各3份;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4、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3份; 5、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3份; 6、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1份; 7、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1份(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 8、已获得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企业,提供证书复印件3份; 9、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受理申请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提出材料补正要求,并出具书面通知书。 (三)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受理申请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成核查组,到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核查组现场抽取样品,由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发证前的产品检验。 (四)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核查结果、产品检验结果进行审定,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六、期限 (一)受理期限:5日。 (二)决定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产品检验期限不计算在内)。 (三)颁发证书期限: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 (四)产品检验期限:企业应当在封样后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在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七、收费标准 (一)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缴纳费用。 (二)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三)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向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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