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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市辖区及开讲述

铜陵市市辖区及开发区新农合2012年实施方案 童江云 铜陵市市辖区及开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12年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2012版)》(皖卫农〔2011〕44号)精神,在总结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经验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 在市辖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实施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的新农合制度,参合率达95%以上,以减轻农民医疗负担,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矛盾。 (二)基本原则 (一)引导参合人员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对必须到省市级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补偿比例。 (二)新农合补偿与农村医疗救助相结合,对重大疾病提高保障待遇,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再给予救助,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有效缓解参合人员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三)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适度保障。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农合,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参合费用。市、区按1:1比例给予资金支持。失地农民以及虽然有城镇户口但在城镇无固定职业且事实上长期居住在农村的居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区的新农合,但不得重复参加其他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户口的中小学生应跟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已经跟随家长参加新农合的中小学生,不再参加由政府举办的其他医疗保险,以免重复缴费,增加农民家庭负担。 (四)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市新农合管理中心负责新农合的日常工作。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新农合宣传、发动、筹资等工作。 二、筹资标准 新农合制度采取个人缴费、政府资助和集体扶持相结合的筹资机制。2012年度每人筹资320元建立新农合基金。 (一)市辖区及开发区所有户口在本乡镇(办事处)的农业人口(含农村户口的乡镇企业职工)以家庭为单位,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50元。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重点优扶对象由大病救助基金资助参合。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独女户、双女户参合费用可由乡镇(办事处)政府或村代缴。各区负责收缴参合金,并向农户出具收款凭证。 (二)各级财政按每人每年270元标准补助,扣除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后,市和各区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 。 (三)有条件的乡镇(办事处)、村集体对本地新农合工作给予适当扶持。鼓励社会团体资助新农合工作。 三、资金管理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管理,设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格执行新农合基金管理规章制度,规范运作。 (一)农民采取统一时间参合缴费。2011年11月为参合交费时间,2012年月1月1日为开始补偿时间,交一年保一年。农民个人缴费由各区收缴后于2011年12月10日前上缴市财政收入专户。 (二)各区补助资金按实际参合人数,及时上缴到市新农合基金收入专户。在个人、区财政资金到位后,市财政及时将市补助资金划入收入专户。 (三)所筹资金全部用于住院和门诊统筹。 (四)加强基金管理。健全完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封闭运行”的规定,加强基金的监管力度,确保基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统筹基金全部用于农民医疗费补偿,新农合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定期向市管委会报告新农合的运行情况,将基金的收支情况、医疗费用补偿情况列入乡镇、村务公开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加强审计监督,定期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 四、补偿标准 (一)住院费用按比例报销(见下表)。每人每年累计补偿总额不超过20万元。外出务工人员在市外非协议医院住院的,按五类医疗补偿标准执行。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名单及起付线由省卫生厅统一确定公布(另文公布)。 各类医疗机构补偿标准 各级医疗机构 起付线 补偿比例 Ⅰ类医疗机构 100 85% II类医疗机构 省定标准 80% III类医疗机构 省定标准 80% Ⅳ类医疗机构 省定标准 75% Ⅴ类医疗机构 省定标准 55% 注:1、对 “国家基本药物”和 “安徽省补充药品”中的所有药品及“新农合药品目录”内的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中医诊疗项目的报销比例,在表中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2、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病种的报销比例相应提高,报销办法另行规定。 (二)一类医院及以下医院单次住院可报费用不得超过2万元,二、三类医院单次住院可报费用不得超过4万元。 (三)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五保户、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实行零起付线。 (四)住院正常分娩定额补偿500元,剖宫产定额补偿600元。分娩合并症、并发症,其可补偿费用的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同类医院普通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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