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详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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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青大学字[2005]14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帮助学生建立良好的生活习惯,引导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建立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和《青岛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校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学生自觉遵守校规校纪。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专科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七条 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以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九条 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以下处罚: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奖励、评优资格; (二)贷款者:取消其校内贷款资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检举他人,有悔改表现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四)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放弃违纪行为或积极防止不良后果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对检举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屡教不改或第二次受违纪处分的; (四)涉外活动违纪或勾结校外人员的; (五)同时违反两种以上校规,以其主要错误为处分依据,从重处分; (六)在校期间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考察、挂职锻炼及其它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留校察看期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受处分,察看期可低于一年,但不少于3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报职能部门备案,可按期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再次违纪者,学院将其违纪情况上报,由职能部门上报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第三章 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四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的言论与行为,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制造混乱,以及利用手机、网络等传播虚假信息等,扰乱公共秩序,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有关法规,不听劝阻,带头集会、游行、示威,视情节、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组织罢课、罢餐,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组织带头闹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公寓楼上或其他公共场所故意摔砸、焚烧物品,破坏公共秩序或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故意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以职执行公务不听劝阻,辱骂、殴打管理人员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带头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或组织非法组织,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故意撕毁、涂改学校党政部门发布文告的,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十)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活动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凡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二)有以上行为,情节严重,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政法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含缓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触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政法部门免予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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