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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考试民诉试题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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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考试民诉试题答案

2004 5、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一,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使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管辖权转移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通常在直接的上下级人民法院间进行,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个别调整。 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向上转移,指管辖权从下级法院转移至上级法院,上级法院有权决定或同意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调由自己管辖。二是向下转移,指上级法院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当事人适格: 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是就某一具体案件谁应作为原告或者被告的问题, 4、试述民诉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及其例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 当事人有原告与被告之分。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一方面在于抑制原告滥用起诉权,使被告免受原告不当诉讼的侵扰;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法院传唤被告参加诉讼,对诉讼标的物进行保全或勘验,有利于判决的执行。我国民诉法就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 原则规定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意见》还对原则规定做了如下补充:(1)双方当事人都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2)双方当事人都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事机构所在地。如被告是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的,几个被告又不在统一辖区的,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例外规定,是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考虑到存在一些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会给原告行使诉权和法院审理带来诸多不便。这主要针对以下四种例外情形:(1)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什么是“法律真实”?如何理解民诉中证明标准的盖然性原则? 法律真实,是指法官遵循了所有的程序规范所认定的事实在法律上认定为真实,并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因为,诉讼中的证明活动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认识活动,更多的是法律规则的适用和法律价值的选择问题。因此,诉讼要收到程序法的规范与限制。诉讼中发现真实要受到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如不完整的信息源、认识的主观性等,要求法院在诉讼中完全查明事实是非常困难的,也是不切实际的。因此,程序正义论者认为,裁判者在严格的程序法限制之下认定的事实是“法律上的事实”,而不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法律真实并不排斥客观真实,相反,正当程序的诸多设计制度设计本身就是为了保障法官认定的事实尽可能接近客观真实。 民诉中证明标准,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证据规定》确立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盖然性规则。盖然性规则是指由于受到主观或者客观上的限制,要求法官根据庭审活动中对证据的调查、审查结果,形成相当程度的内心确信后,即可对某一案件事实作出认定的规则。 两大法系均认可盖然性规则。英美法系称之为“盖然性占优势”标准,大陆法系叫“高度盖然性规则”标准。前者主要指,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必须向事实审理者承担说服责任,只有当事人通过庭审的举证、质证、辩论活动,使得事实审理者在心证上更趋向于相信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那么,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即告解除。后者是指:法官对各种活动的调查、庭审活动的开展,从而对案件事实发生的可能性直接形成一种心证,当这种心证在内心深处达到相当高的程度时,便促使法官对该事实的认定。如果说大陆法系的盖然性规则侧重于事物发展的内在性,强调的是审判活动的实体公正,同时体现其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那么英美法系的则侧重事物发展过程的外观形式,强调有章可循,突出审判活动的程序公正,也体现其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 高度盖然性标准试用如下原则:第一,规则法定。各种程序规则包括证据规则的设置必须是明确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第二,当事人举证原则。第三,证据必须经当事人质证方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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