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担保物权详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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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担保物权;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注意:1、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债权人、担保人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物法172条。 2、担保物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物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有约定从约定。物173条 (二)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设定的权利。 1、特定是指在设定担保物权时特定。但浮动抵押设定时不特定,实现时特定。 2、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三)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不是为了使用和收益。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174条。因第三人侵权、保险事故、征收等。 (四)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1、从属性:指担保物权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如,债权人不可将抵押权或债权单独转让,也不可将债权和抵押权分别让与两人。192条 2、不可分性: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即 债权一部分消灭的,债权人仍就未清偿部分对担保物全部行使权利; 担保物一部分灭失的,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的全部; 分期履行的债权,已届履行期的部分未履行时,债权人就全部担保物有优先受偿权; 担保物价格上涨的,债务人无权要求减少担保物,价格下跌的,债务人无须补充担保物。;第二节 抵押权;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属或使用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全额或部分) 5、其他事项。 以上事项可以补正,但主债权种类、抵押物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依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担保法解释56条。 禁止流质条款: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有上述约定的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力。物法186条。 (二)抵押登记:物权行为 1、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有以下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并非土地所有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187条。 注意:①合同订立后抵押人拒绝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应承担违约责任。(15条) ②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部门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同一天甲的同一套房产为不同的债权人在霞山登记一次,又在赤坎登记一次) ③因登记部门原因致使同一财产连续登记的,第一次登记日期视为抵押登记日期。 如,甲的房屋抵押在霞山房管局连续进行三次内容相同的登记,11月3日、11月5日、11月7日。登记出了问题。 ④因登记部门的原因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未办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2、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交通工具; (3)正在建造的船舶、飞行器; (4)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来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等动产抵押的,应当向动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成立。未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办理登记,仍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如,甲企业用自己财产与乙银行办理浮动抵押并登记。在抵押权设立后,甲企业将已经抵押的一部分财产卖给丙企业,该买卖有效。因为是浮动抵押。 (三)抵押权的标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物法180条 1、房屋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其他 注意:房地不分原则。建筑物抵押的,其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反之亦然。 但农作物抵押的,其下的土地使用权并不一并抵押。因为耕地不能抵押。 乡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其厂房抵押的,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采一并抵押。 抵押权担保债权超出抵押物价值的,超出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 如,甲用80万房屋抵押到银行贷款100万。;下列财产不得抵押:物法184条。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抵押除外。 3、学校、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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