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汇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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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汇编

QQ:513616990 TEL660010) EMAIL:513616990@ 仓储与配送管理 主讲人:张建华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存货人的权利与义务 保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违约责任和免责 仓单 个体户A在B仓库寄存彩电一批100台,价值共计100万元。双方商定:仓库自1月15日至2月15日期间保管,A分三批取走;2月15日A取走最后一批彩电时,支付保管费2000元。 2月15日,A前来取最后一批彩电时,双方为保管费的多少发生争议。A认为自己的彩电实际是在1月25日晚上才入B仓库,应当少付保管费250 元。B仓库拒绝减少保管费,理由是仓库早已为A的彩电的到来准备了地方,至于A是不是准时进库是A自己的事情,与仓库无关。A认为B仓库位于江边码头,自己又通知了彩电到站的准确时间,B仓库不可能空着货位。只同意支付1750元保管费。 B仓库于是拒绝赵某提取所剩下的彩电。 案例1 (1)个体户A要求减少保管费是否合理?为什么? (2)B仓库在A拒绝足额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其提取货物?为什么? 案例1 (1)个体户A要求减少保管费是否合理?为什么? (1)不合理。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是仓储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这就意味着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诺成性合同,其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若合同签订后,因存货人原因货物不能按约定入库,依然要交付仓储费。 案例1 (2)B仓库在A拒绝足额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其提取货物?为什么? (2)可以拒绝 。《合同法》第380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本案虽为仓储合同,但在寄存人不支付仓储费,而双方对留置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保管人可以留置仓储物,拒绝其提取仓储物。 案例1 所以说,本案保管人前景仓库明显过多留置了赵某的货物,是不妥的。因为在仓储物是可分物时,保管人在留置时仅可留置价值相当于仓储费部分的仓储物。而本案的仓储物恰恰是可分物。所以前景仓库没有理由留置所剩下的彩电,而只能留置相当于250元的货物。 案例1 05年7月24日,沈阳A有限公司与烟台B仓储有限公司签订《仓储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在B仓库中储存纸浆,B仓库须保证仓库温度不能高于15度、湿度不得大于70%,需配备相应的降温、除湿设备;存储时间为 05年8月1日至05年11月30日;A公司按月支付仓储费2.5万元;不得允许未取得A公司签字的出库单的单位或个人提取纸浆,否则由B仓库承担一切经济损失。随后,A公司将共499.815吨未漂白木浆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交付给B仓库,B仓库于7月27日提取货物后存放在仓库,同时出具收条。 案例2 2005年8月11日,B仓库空调发生故障,直到9月17日故障才被完全排除。在这期间,A公司的纸浆一直存放在平均温度为23度的环境中,致使纸浆纤维会发生降解,开始霉变。B仓库发现上述情况后,多次与A公司联系,但一直无法联系上。为防止双方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烟台公司于10月12日自行将货物作为废品卖给了收购废品的人,卖得价款68万元。2008年10月24日,A公司向B仓库提取上述货物时,B公司不能提供并声称已经自行处理了。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的情况下,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烟台B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2923917.75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案例2 法院判决被告B仓储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赔偿损失161930.06美元(如折算成人民币支付,则应当按照2005年7月27日的汇率计算),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B仓储公司作为货物保管人在履行《仓储合同》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不当之处 : 一、没有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履行货物保管义务 二、B仓储公司处置货物的方式不妥 案例2 一、存货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存货人的义务 1、告知义务 2、妥善处理和交存货物 交存货物不是仓储合同生效的条件,而是存货人应该履行的义务,存货人未按规定交存仓储物,构成违约 3、支付仓储费和偿付必要费用 4、及时提货 1、告知义务 第383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 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 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 也可以采 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 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3、支付仓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存货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仓储费和其他必要费 用的,保管人对仓储物享有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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