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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的犯罪激发机理和犯罪趋向讲述
风险社会的犯罪激发机理和犯罪趋向
?? 引言 风险社会理论是一个回应晚期现代性状态及其趋势的社会理论,他由德国社会理论家乌尔里希·贝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针对科技发展的负效应而提出,经众多社会理论家的积极响应,理论视野由对科技负效应问题的探讨转向追问现代主义的立论前提和现代性危机的根源所在,并将论域拓展至现代化进程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众多领域,尤其关注科技、环境、生态、气候、健康、金融、核能等表征或反映现代化后果的突出问题。 贝克提出风险社会理论的切入点是生态环境与技术的关系,最初将风险界定为技术对环境的威胁,然后不断扩大演绎风险概念的适用范围,最终纳入反思现代性理论,从而使风险成为一个具有普遍性意义的反思社会学理论概念。按照贝克的经典定义,“风险可以被界定为系统地处理现代化自身引致的危险和不安全感的方式。风险,与早期的危险相对,是现代化的威胁力量以及现代化引致的怀疑的全球化相关的一些后果。”[1] 主导现代社会发展的财富生产逻辑逐渐演变为一种风险生产逻辑。风险社会理论所直面的是现代化的后果,其理论旨趣在于深度追问为现代性精神所驱动的现代化、全球化进程对人类安全造成现实危害和潜在威胁的深层次原因。对这种深层次原因的追问的基本结论是人类对社会条件和自然的深度干预。风险是人为的,是人类对社会条件不断创造和对自然环境全方位干预的一种秩序状态,按照吉登斯的看法:“人为风险是人类对社会生活条件和自然干预的结果。他带来的不确定(以及机会)在很大程度上是全新的。无法用旧的方法来解决这些问题,同时它们也不符合启蒙运动开裂的知识越多、控制越强的药方。更准确地说,它们今天引发的各种反应常常既是破坏性控制和修补,也是控制不断增强的无尽过程。”[2]今天,核风险、环境生态气候风险、化学产品风险、生物基因技术风险、金融风险、全球网络化风险等问题已经十分突出,它们完全不同于传统社会中自然风险和人为风险的性质,而是深度现代化和加速全球化进程的产物。 犯罪是一种社会行为,也是一种极端化的社会关系型态。现代理论犯罪学的基本结论就是犯罪与社会秩序性质和文化型态密切关联。应当认为,现代理论犯罪学关于犯罪原因的解释对于风险社会中的犯罪而言,在一定层面和许多角度依然有效。如果说为“财富生产”逻辑所支配的工业现代化秩序中的诸多因素滋生和激发了犯罪的高发状态,那么,今天我们置身其中的这个风险社会并没有完全悖逆或脱离现代化与犯罪之关系的基本支配逻辑,只不过按照一种“自反性现代化”(reflexive modernization)路线增殖和衍生出一种新的支配逻辑—“风险生产”逻辑,这种“风险生产”逻辑以一种新的机理和动能对犯罪现象产生着重大影响。实质上,风险社会作为现代化进程的一个“自反性”阶段,以上两种逻辑同时发生着作用。因此,立足于工业现代化秩序性质之基础而创生的多种理论犯罪学学说关于风险社会阶段犯罪现象的解释依然具有一定理论张力。 不过,风险社会秩序与传统意义上的工业现代化秩序在性质上已经发生了重大嬗变,对风险社会秩序影响和激发犯罪的机理进行探究,是本文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客观上,由于风险社会作为一种以风险生产逻辑主导的新型社会秩序型态,与财富生产逻辑主导的传统现代化历程在根本性质上存在重大差异,从而,现有理论犯罪学关于犯罪原因的解释视域和根据,或需要扩张,或需要重构,或需要进一步演绎。以风险生产逻辑主导的风险社会秩序对犯罪现象的激发机理,我们将从以下方面进行概括并阐释。 犯罪因社会类型不同而变化,迪尔凯姆对此早有论说。不过,迪尔凯姆将犯罪变化的原因归结为社会变化所带来的法律和道德这类“集体感情”变化的结果—作为“集体感情”的法律和道德的过大改变所招致的能量强烈的反对—的论断,[3]在今天看来,显然简化了犯罪与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复杂关系,也局限了催生犯罪现象之原因的多样性。 现代社会中的犯罪原因极其复杂,社会现代化进程不但没有减少犯罪现象,甚至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犯罪现象日益严重,犯罪至今仍维持在高发状态。宣称现代化制造犯罪或引发高犯罪率的理论观点没有意义,因为除了部分自然犯罪可以按照近乎永恒的道德判断进行犯罪性评价,大量犯罪属于法定犯罪性质,犯罪化标准决定于新型社会的价值判断和规范性实践。因此,简单谈论现代社会相对于传统社会对犯罪的催生/抑制功效,因比较的对象和环境条件两个方面均过于复杂且表现得完全不同,从而很难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面对犯罪现象,正确的思维毋宁是,现代性精神或现代化进程的哪些因素或何种关系促成或制造犯罪乃至导致犯罪高发态势?现代理论犯罪学致力于回答这个问题,但答案多样且争论不休。失范理论、冲突理论、理性选择理论、亚文化理论、标签理论、破窗理论,等等,均从不同视角对犯罪原因做出了相对完备性界说。其实,理论犯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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