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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案件中的证据理论与实务2015讲述
食品安全案件中的证据理论与实务
提纲
食品安全案件证据的一般原理
食品安全案件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稽查措施)
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转化与运用
一 、行政执法证据一般原理
(一)行政执法证据的涵义
(二)行政执法证据的基本特征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立法分类
(四)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一)行政执法证据的涵义
有关行政法并无证据概念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事实说
材料说
因此,行政执法证据,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用来证明行政执法案件事实的材料。
(二)行政执法证据的基本特征
行政执法证据的“真实性”
行政执法证据的“关联性”
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性”
真实性
(1)要求法定主体收集、提供证据时必须举出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要如实作证,不得做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意见。
(2)要求行政主体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必须客观、 全面, 不得先入为主, 更不得只收集不利于相对人的证据。
(3)要求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和态度对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甄别,通过证据的出示、质证和对证据的抗辩程序, 排除证据的虚假和不真实的成分,使最能够反应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成为定案的依据。
关联性
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实质性联系,这种联系可以为人们所认识,从而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确定证据的关联性的具体方法:
(1)找出有证明关系的证据材料。
(2)分析有无实质的作用。有实质性作用的证据应当予以采用,而对无实质性作用的证据材料应当予以剔除。
(3)确认有无证明效力。有些证据材料与违法事实虽有一定的关联性,但对证明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所需要的要素没有证明力,那么,这些证据对于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就没有证明作用。
合法性
(1)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其代理人
(2)法定主体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提供证据
(3)行政证据的外在表现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4)行政证据的运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立法分类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电子数据
5.证人证言
6.当事人的陈述
7. 鉴定意见[检验(检测、检疫)报告]
8.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依据修正后行政诉讼法规定修改
调查笔录是不是独立的证据形式[《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2条]
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
传统观点认为: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的区分在于视听资料是以模拟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而电子数据是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视听资料应限定于以模拟录音录像设备如磁带录像机、磁带录音机、胶卷相机等设备形成的数据。电子数据则更强调数据的记录方式,是指以电子方式记录的数据。
随着技术的进步,存储技术发生改变,录音录像已经实现数字化了,以这样的角度来看,视听资料就包括在计算机上形成的视频、音频资料等多媒体数据。电子证据就只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文字性计算机数据。严格区分何为视听资料何为电子数据就没有法律实用上的意义。
鉴定意见、检验(检测、检疫)报告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性判断。
检验(检测、检疫)报告:[辞海]对于各种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用工具、仪器或其他分析方法(物理的和化学的)检查其是否合乎规格的过程。不论是司法实践中或者行政程序中,我们通常把二者混为一体,即检验(检测、检疫)报告等同鉴定意见对待。
注:被侵权企业出具的“鉴定意见”应当作为书证对待。
(四)主要证据规则
证据裁判主义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
认知与推定规则
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
证据裁判主义规则
第53条: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办案机关办理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
第一,对事实问题的裁决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如果没有证据,不能对有关的事实予以认定。但应当注意的是,没有证据固然不能认定案件事实,若仅有一部分证据或证据并不充分时,仍不能对事实进行认定。
第二,裁决所依据的必须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
第三,裁决所依据的必须是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
办案机关最终认定的是“法律上的事实”而非“事实上发生的案件事实”。
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辩
最佳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现代英美法系国家中关于文字材料可采性的一项重要证据规则。其基本精神是:“以文件内容而不是以文件本身作为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提出文件内容的原始证据。”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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