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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修订版对比表讲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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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修订版对比表讲述

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修订版对比表 提示:无变化的条款在本材料中没有列出 2009食品安全法 2015食品安全法 变化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四节 特殊食品 增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由“流通”改为“销售” 增加第(五)款。 增加“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增加“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诚信自律,”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增加第三条款 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增加“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款 删除“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增加“风险监测” 由“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改为“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由“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调整为“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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