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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讲述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法规与应用研究部
杨柳
2014-07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27号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于 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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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共六章,55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三章 生产者质量义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一 监管构架
1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条例》
2 适用范围
食品添加剂是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
3 部门间监管职责分工
目前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监管部门有:卫生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检疫部门、农业部门、商务部门及工业信息化部门。
国务院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管理全国范围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工作。
各部门监管职责分工如下:
卫生部门负责管理新品种安全评估、审查许可、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生产许可、监督检查。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安全监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采购、使用管理。
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检验。
农业部门负责添加剂在农产品上使用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流通行业管理。
工业信息化部门负责生产企业产业政策。
4 质检系统内部职责分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
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范围内生产食品添加剂
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
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
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 生产许可
1 生产许可材料
生产许可证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有关 生产工艺文本;
(四)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厂房设施、设备布局平面图复印件;
(五)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检验设备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
(六)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文本;
(七)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八)生产所执行的食品添加剂标准文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 申报程序
2.1 提交申报材料至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2 许可机关受理后,对资料进行审查。
2.3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 不超过二日(于核查五日前通知申请人)。审查内容包括:申请的资料、生产场所进行实地核查以及产品质量检验。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doc
2.4 实地核查合格的,按照规定抽取和 封存样品,由申请人依法送交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5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实地核查结论告知书。核查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2.6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处理。
申请人符合发证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
申请人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
2.7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的生产者名单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自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应在原检验机构以外的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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