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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__徐一力讲述
徐一力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 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 农业部农产品质检中心(郑州)研究员 曾担任:食品生产许可国家 注册高级审查员、食品生产许可 国家注册培训师资 QQ1472971963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学习要点
一、简 介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为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02号
2007-08-27 发布 2008-09-01施行
2009-10-22国家质监总局令123号对其修改。发布之日施行。
5章41条
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点
1、管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第二条)
2、食品标识的定义
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第三条)。
3、对标识内容的要求
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第五条)
4、食品名称的标注 5个要求(第六条)。
其中的(五):对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工艺制作,模仿其他生物的食品,应在前面加“人造”、“仿”、“素”等,同时,应标识真实食品分类名称。如:素鸡(豆制品)
5、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行政区划的地级市(第七条)。
6、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第八条)。
7、混装非食用产品应当在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第十五条)。例如:月饼包装中的干燥剂。
8、食品的特殊情况的标识
四类(第十六条)。
9、不得标注的内容
七类(第十八条)。
10、禁止的食品标识行为
四类(第十九条)。
11、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第二十三条)。
12、法律责任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执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 学习要点
一、食品标签概述
1、《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第六十八条对散装食品的标签提出了要求)
2、标签的重要性与作用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强制性标准)规定: 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列入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标签、标识是法律的要求
二、标准正文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该标准分为:
强制性部分;1~4.3。
推荐标示内容;4.4。
附录A、B、C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由原卫生部 2011-04-20公布,
2012-04-20实施。
1、范围
适用: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符合标准4.1的要求)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生产经营者)(符合标准4.2的要求)
不适用:储藏运输过程中保护食品储运的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的食品标签。
2、术语和定义
2.1 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预先定量制作(例如:凝固型酸奶)在包装材料或容器里,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示的食品。
核心:
预先定量。
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
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
(严格地讲)仅定量不包装,或者仅包装不定量都不属于预包装食品。
2.2 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两种形式:印(压)制、粘贴。
“一切说明物”定义非常广泛,包括:吊牌、附签、二维码等。
2.3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某些情况下,以原料的形式出现。
例如:生产白酒的原料高粱等。
2.4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包括:包装或者灌装日期。(例如:对凝固型酸奶的灌装就是特例)
已经不用“出厂日期”。
2.5 保质期
在标签的贮存条件下(包装完整、无破损或未开封),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品企业应当根据其生产工艺、自身特点、贮存要求和具体的包装形式等确定食品的保质期。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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