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的法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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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的法律分析对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的法律分析

对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的法律分析 向志国 (湖南科技大学商学院,湖南 湘潭 411201) 摘 要:《保障措施协定》是对实施保障措施以及解决该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争端进行程序性规定。全面认识和把握保障措施的实施程序并对各具体程序进行法律分析,是准确理解和运用保障措施的关键。本文对保障措施的实施程序作了明确的划分,并对各具体程序进行了相应的法律分析。 关键词:保障措施;实施程序;法律分析 一、前言 WTO保障措施是指在公平贸易条件下,某一WTO的成员方在执行GATT/WTO的有关承诺时,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意外情况,使某种特定产品的进口在本方激增,以至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本方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者,该成员方为保障本方经济利益,撤销或者修改减让,对该产品全部或部分地暂时停止实施GATT/WTO所规定的义务,以减少损害或避免严重损害威胁可能产生的后果的一种自我保护性贸易救济措施[1]。WTO《保障措施协定》由序言、一个附件和14条正文组成。在14条正文中,除第1条总则外,其他13个条文都是关于实施保障措施的程序性规定,或主要为程序性规定。从整个协定的内容分析,协定也主要是规范成员方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方式、程序、期限和解决在措施实施中可能出现争端的程序。尽管协定在规范程序的同时也明确了实施成员方和受影响成员方围绕保障措施应有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但总体上看,《保障措施协定》的着眼点在于规范实施保障措施的具体程序。 鉴于《保障措施协定》的程序性规范为主的性质,因此,对保障措施的实施程序进行全面的法律分析,无论从实施保障措施保护国内特定产业的角度,还是从应对其他成员的保障措施进行贸易救济的角度,意义都十分重大。 二、实施程序的法律分析 根据《保障措施协定》的有关规定,本人将保障措施的正常实施程序和特殊情况下可能出现的辅助程序图示如下: 申 请 ——(申请人申请) ↓ 立 案 ——(依申请立案/政府主动立案) ↓ 调查与通知 ——(实体要件/通知各有关方)→实施临时措施/报复(可能) ↓ 实 施 ——(关税/数量限制) ————→ 上诉(可能) (受影响方有异议) ↓ ↓ 补偿与报复(给予受影响方/受影响方自卫) 专家组意见 ↓ ↓ 上诉机构裁定 复审与放宽 ——(审议措施并定期放宽限制) ↓ 终 止 ——(调整完成,竞争力提高) 根据示意图,正常执行完毕的保障措施的实施可以分成申请、立案、调查与通知、实施、补偿与报复、复审与放宽、终止七个基本步骤。在特殊情况下,还可能有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与报复、受影响方上诉、WTO专家组出具专家意见、WTO上诉机构裁定四个辅助步骤。 1、申请。作为保障措施的一种启动机制,申请程序的设定是为了落实古老的“不告不理”的民法原则。“不告不理”原则要求诉求主体必须与提起的诉求有利害关系,因此,协定规定:申请的提出者必须是成员方领土内受进口产品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即与进口产品属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类似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考虑到WTO各成员的政府身份,协定没有将申请确定为一个必经程序,而是将申请与实施成员方政府的主动立案并列,作为一个选择性程序。 2、立案。考虑到WTO各成员方的政府身份以及各成员方政府对领土内的产业负有保护的职责,协定规定:保障措施的立案,可以采取依申请人申请立案和政府主动立案两种方式。 3、调查与通知。这是保障措施实施程序中至为关键的一个步骤。根据协定的规定,拟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员方一旦立案即必须启动调查程序,并且其调查的内容、方式都必须严格符合协定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具体要求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1)调查必须公开进行的义务,(2)必须对受影响的、存在利害关系的成员进行全面及时通知的义务,(3)必须给受影响的、存在利害关系的成员提供充分磋商机会的义务。 (1)调查必须公开进行的义务 根据协定第3条第1款的规定,保障措施的有关调查必须按照事先确定的程序进行,并且必须符合GATT1994第10条关于透明度的要求。协定虽然没有对调查的每个环节做具体详细的规定,但非常清楚地规定了拟采取措施成员必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有关的调查。即 “调查必须包括向所有利益方做出适当公告”,必须给进口商、出口商及其有关利益方能够提出证据及意见的适宜机会(如召开公开听证会等方式),并且还必须特别注意各有关方对保障措施的实施是否符合公众利益的看法。调查结束时,调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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