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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监测培训-课件讲述
食源性疾病监测
医院感染管理科 甘谱琴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依据和内容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第十四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第一百零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一百零四条?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法》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第七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和接受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十四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卫生部门的工作内容
1.监测和报告内容:食源性疾病、污染物、食品中有害因素
2.风险监测实施:(1)国家制定计划,省级制定具体方案,市、县(市、区)制定执行方案;(2)风险监测、食源性疾病管理工作延伸到县级
3.风险信息交流:有关部门向国家卫计委通报核实后的信息,国家卫计委调整计划
4.风险监测结果利用: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将相关信息(包括食源性疾病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进一步调查;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列入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5.食源性疾病管理
(1)对食源性疾病进行监测,由国家卫计委和省级卫计委负责制定国家监测计划和地方监测方案。
(2)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应当及时向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应当对报告的食源性疾病信息进行核实分析。
(4)向相关部门通报食源性疾病监测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
(5)依法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
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卫生部门的工作内容
(二)内容
1.食品污染物监测(疾控机构承担),包括:
(1)化学性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10年开始)
(2)食源性致病菌监测(10年开始)
2.食源性疾病监测(医疗机构承担,疾控机构管理) ,包括:
(1)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报告(常规报告)
(2)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10年开始)
(3)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12年开始)。
①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采集、上报、审核、处理(核实、流调)
②食源性疾病病例生物标本采集、检测(结果上报、阳性菌株送检)
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卫生部门的工作内容
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
食源性疾病监测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区)四级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信息报告网络。
(一)制定目的
1.目的:达到类似三聚氰胺导致婴幼儿肾结石的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事件的早发现、早诊治的目的,避免健康危害,保护公众健康,加强我国食源性疾病的监测、报告、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降低食源性疾病发病率。
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
2.食源性疾病定义
(1)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指通过摄食进入人体的各种致病因子引起的、通常具有感染性质或中毒性质的任何疾病;
(2)《食品安全法》规定: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3.致病因子: 包括细菌、病毒、寄生虫、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天然毒素等。
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
4.临床表现
(1)食物中毒,即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2)经食品感染的肠道传染病(如痢疾)、人畜共患病(口蹄疫)和寄生虫病(旋毛虫病)等;
(3)与食物有关的变态反应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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