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积分政策解读口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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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积分政策解读口径居住证积分政策解读口径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及配套办法政策解读口径 第一部分 政策总体解读口径 (一)为什么本市出台《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2002年以来,在居住证管理方面,本市出台了《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两个政府规章,以及《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居住证》主要发挥了人口居住管理功能、享受公共服务的凭证功能。 这次制定出台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是在整合原有政策文件的基础上,按照国家人口管理的总体要求,结合来沪人员的实际情况,形成的本市居住证管理的综合性政府规章。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贯彻国家对特大型城市人口管理的总体要求。《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特大城市要合理控制人口规模。同时,近年来,国家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步伐,人口管理由户籍地向居住地管理转变;在公共服务方面,国家总的政策取向是权责对等、梯度赋权,按照“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的要求,将基于户籍的公共服务政策逐步向常住人口覆盖。二是在统筹考虑人口、资源、环境、公共服务可平衡、可持续的基础上,完善权责对等、梯度赋权的来沪人员公共服务制度。通过实行突出贡献导向的居住证积分管理,为长期在上海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的来沪人员建立透明、稳定的预期。 (二)来沪人员服务管理制度体系 来沪人员服务管理制度体系包括居住登记制度、居住证制度和直接落户制度,具体如下:一是来沪人员履行居住登记义务,领取临时居住证;二是符合申办《居住证》条件的(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投靠本市户籍亲属或在本市就读大中专院校需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来沪人员),可以申办《居住证》;三是符合“两个合法稳定”的《居住证》持有人可申请积分;四是《居住证》持有人满足居转户条件的,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对于符合直接落户政策的来沪人员,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来沪人员管理基本框架图 (三)《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及其积分管理架构 来沪人员需履行居住登记的义务,符合申办《上海市居住证》条件的(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投靠本市户籍亲属或在本市就读大中专院校需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来沪人员),可以申办《上海市居住证》。《上海市居住证》由来沪人员统一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办。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申请居住证积分。积分由来沪人员委托用人单位统一到人才服务中心办理。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及其积分管理架构图 (四)《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待遇主要有哪些? 《管理办法》第五章明确了《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社会保险、证照办理、住房、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待遇。 《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可以为其同住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其子女可在上海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的自主招生考试,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包括“中高职贯通培养模式”的专业教育);其子女在本市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并完成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完整学习经历后,可在本市参加本市普通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其子女参加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并完成高等职业教育完整学习经历后,可在本市参加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招生考试。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其子女可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或中等职业教育);其子女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并完成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后,可在本市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其配偶和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五)《管理办法》中关于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责及分工的规定是什么?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及《上海市居住证》证件等相关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等相关管理。 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公安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登记、《上海市居住证》办理工作。人才服务中心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办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 (六)《管理办法》的草案曾于去年年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众意见的吸收采纳情况? 考虑到居住证制度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与来沪人员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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